2016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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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8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5,182,044.19元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于2015年1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30日,公司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郑民四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向九冶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由于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述一审判决前已向九冶公司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对于一审判决应支付九冶公司利息部分,其计算基数应为5,182,044.19元,而非15,182,044.19元,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0日,上诉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进展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日和2016年3月2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93号公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章节。

二、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九冶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以15,182,044.19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即:5,182,044元自2010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9日,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26日,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6日至2015年6月29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九冶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及保全担保费16.67万元;

(四)驳回九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882元,由九冶公司负担118,882元,公司负担1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0元,由九冶公司负担30,000元,公司负担50,9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

(二)(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