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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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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证券市场的
专项执法制度化日常化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金松

□张金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上周五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的相关内容。这是自去年证监会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披违法违规等专项执法以来,首次针对股票一级市场实施的专项监管。在笔者看来,这次专项执法虽只字未提“注册制”,而做的都是“注册制”的事,是监管机构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两个理念的集中体现。所以,这实质上是在为注册制改革清障除碍,为注册制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这次专项执法专门针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后监管,对发现的第一批违法违规线索已进入执法程序。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查处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近期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件的调查处理可见一斑。一方面,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及17个相关责任人开出1907万元罚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总会计师刘明胜两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措施。另一方面,证监会向欣泰电气保荐人兴业证券发出调查通知书,开始对其立案调查;兴业证券全部保荐项目被暂停受理,包括19家在会排队的IPO项目和1家已过会项目。证监会前期集中查处6家审计评估机构、终止审查17家首发企业,也是对信披违法违规查处保持高压态势的集中表现。

上述一系列监管行为表明,证监会对IPO的监管思路已从注重事前监管逐步转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这次专项执法力图通过分类核查筛选、常规问核审查移送、热点跟踪发现线索、技术数据挖掘等措施查找线索、发现问题、移交案件,力争全面覆盖IPO各个环节,全面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不披露、不及时披露、虚假披露等各种违法行为。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执法行动,能有效震慑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最终达到提高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效果并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目的。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就可生产出深度与广度并重的投资者决策所必须之信息,就能真正做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关于注册制,笔者认为先要明确三个观点:第一,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注册制改革没有也不该有明确的时间界限。经常有人问笔者,注册制什么时候推出?我觉得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因为注册制改革并不是一下子就能设计出来,注册制改革是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看看美国注册制的发展史就一目了然了;第二,注册制改革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安排,不可单兵突进。国外实际上是没有“注册制”的,“注册制”是我们创造的名词,单从字面理解,这种股票发行制度是非常片面的。注册制并不仅仅是形式审核,同样有实质性审核,更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证注册制得以有效实施。这一系列配套制度比注册制本身更重要,如果配套制度设计不合理、运行无效,再好的注册制也只是空中楼阁。因此,注册制与其配套制度必须并行推进,不可厚此薄彼;第三,实施注册制是水到渠成之事,所以不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我们应把精力更多放在如何做好注册制及配套制度的顶层设计并促其有效执行,根据执行结果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当完善的制度设计与有效的制度运行达到平衡之际,就是注册制改革成功之时。

基于上述这些认识,笔者提议,监管机构要继续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继续采取多项专项行动,坚决打击不法行为,为注册制塑造良好的法制环境。IPO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违规不仅要专项执法,更要将专项执法行动制度化、日常化、市场化,长期推行下去;并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降低IPO欺诈发行行为的概率。建立对IPO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违规举报的奖励机制与举报人保护制度,出台更加细化的知情人举报奖励措施与保护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银河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