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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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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8版)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93号文件,文件中深交所因凯迪生态2015年8月21日收到涉案金额为1.58亿元的民事裁决书(凯迪生态为此案的原告)而未及时予以信息披露而出具监管函。深交所希望凯迪生态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后,凯迪生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自查、整改和培训,加强信息披露履职部门与法律部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中洲投资涉及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本基金对11凯迪债的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债券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不会对凯迪生态的业务、财务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6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二)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十三、基金的费用概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重要提示”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及本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基金管理人”一章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1)更新了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的信息;

(2)更新了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3)更新了董事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的信息;

(4)删除了董事陈伟力女士的信息;

(5)新增了董事刘戎戎女士的信息;

(6)新增了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的信息;

(7)更新了监事刘俊红女士的信息;

(8)更新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的信息;

(9)新增了总经理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10)删去了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的信息;

(11)更新了督察长储丽莉女士的信息;

(12)更新了现任基金经理吴西燕和胡永燕女士的信息;

(13)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信息。

3、“基金托管人”一章更新了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

4、“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更新如下:

1)新增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信息、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2)更新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5、更新了“基金的募集”一章中的相关信息。

6、在“基金合同的生效”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7、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中更新了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8、在“基金的投资”一章中,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的内容,内容更新到2016年3月31日。

9、新增了“基金的业绩”一章,描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6年3月31日的本基金投资业绩。

10、新增了“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描述了自披露发售公告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