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2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接到公司股东万洪波先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万洪波先生于2016年7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505%。
本次权益变动前,万洪波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5%。本次权益变动后,万洪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9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5%,万洪波先生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事项。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福鞍股份
股票代码:60331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洪波先生
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5栋2单元5层62号
通讯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5栋2单元5层6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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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万洪波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210381197211043138
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5栋2单元5层62号
通讯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5栋2单元5层6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交易变动的目的
万洪波先生减持福鞍股份股票,主要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万洪波先生持有福鞍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1,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625%。本次权益变动后,万洪波先生持有福鞍股份无限售流通股9,9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5%。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万洪波先生于2016年7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福鞍股份部分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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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依据:当日收盘价的97%
三、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披露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纯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其持有的福鞍股份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1.11%,占公司总股本的4%。具体内容详见《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股票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报备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洪波
2016年7月7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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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洪波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