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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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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07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4]123号《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192号《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公司郑州莱士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671.52万元。

2015年6月25日及2015年7月13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邦和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变更子公司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独立生产线及凝血因子中试场地改建项目”和“郑州莱士质检中心及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合计7,671.52万元及利息用于上海莱士“新单采血浆站开设和建设项目”。

2016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设单采血浆站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对保康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保康莱士”)进行投资,根据保康莱士《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对保康莱士进行第一期投资,其余注资款将在两年内付清。

为规范上海莱士和保康莱士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襄阳保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保康莱士四方经协商,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保康莱士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42050164900100000008。截止2016年06月17日,账号为42050164900100000008的专户余额为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莱士下属子公司保康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新单采血浆站开设和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国建设银行与保康莱士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上海莱士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上海莱士下属子公司保康莱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莱士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上海莱士、中国建设银行和保康莱士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保康莱士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上海莱士和保康莱士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黄江宁、游筱璐可以随时到中国建设银行查询、复印保康莱士专户的资料;中国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查询保康莱士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建设银行查询保康莱士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建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保康莱士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上海莱士、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保康莱士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保康莱士及中国建设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中信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上海莱士、保康莱士、中国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保康莱士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上海莱士、中国建设银行、中信证券、保康莱士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