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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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6-05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7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肇怀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英飞拓: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刊登于2016年7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董事林冲先生、董事华元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为激励对象张衍锋、刘祯祥和刘务祥的关联人,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丑建忠、任德盛、赵晋琳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以2016年7月6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261位激励对象授予1708.395万份股票期权。预留的169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具体内容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刊登于2016年7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董事林冲先生、董事华元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为激励对象张衍锋、刘祯祥和刘务祥的关联人,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丑建忠、任德盛、赵晋琳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6-05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7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郭曙凌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华元柳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次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是依据《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具体内容见《英飞拓: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刊登于2016年7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其授予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刊登于2016年7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6-056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

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2016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本次调整情况

1、离职调整

由于原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鲁露等3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符合授予条件,所对应的5.85万份期权不再授予。经过此次调整后,2016年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原来的1320万份调整为1314.1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64人调整为261人,其它不变。

2、权益分派调整

由于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节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的调整方法为:Q=Q0×(1+n); P=(P0-V)÷(1+n)。其中,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1314.15万份×(1+0.3)=1708.395万份;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为:10.81/(1+0.3)=8.32元。

调整后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30万份×(1+0.3)=169万份。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认真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是依据《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因部分激励计划人员离职而进行的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同意本次因2015年度权益分派而进行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英飞拓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6-05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77.395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英飞拓股票的权利。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1877.395万股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92514.8107万股的2.0293%。其中首次授予1708.395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92514.8107万股的1.8466%。预留169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92514.8107万股的0.1827%,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0018%。

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期权行权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261人。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32元。

4、行权安排: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最长不超过四年。本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预留部分分二次行权,具体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若未能满足行权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在该行权期内未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5、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6—2018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期权在2017—2018年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孰低原则,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的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对应的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2016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参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关于授予人员名单和授予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1、离职调整

由于原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鲁露等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符合授予条件,所对应的5.85万份期权不再授予。经过此次调整后,2016年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原来的1320万份调整为1314.1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64人调整为261人,其它不变。

2、权益分派调整

由于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节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的调整方法为:Q=Q0×(1+n); P=(P0-V)÷(1+n)。其中,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1314.15万份×(1+0.3)=1708.395万份;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为:10.81/(1+0.3)=8.32元。

调整后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30万份×(1+0.3)=169万份。

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本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八节关于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熟。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6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32元;

3、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2.19元,首次授予的1708.395万份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3741.39万元。

2016年-2019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如上表所述,由于期权成本列入经常性损益,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另外,激励对象行权相当于认购了英飞拓定向发行的新股,将增加英飞拓的资金,相应也会增加股东权益,假设激励对象全部行权,英飞拓增加的资金为14213.8464万元。

综上,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会产生一定的期权费用;另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财富的增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利于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因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会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实现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涉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其授予股票期权。

九、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1名激励对象授予1708.395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英飞拓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