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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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2016-015

老凤祥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0.96元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注:A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别暂为0.96元、0.144633美元(A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2016年7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已在2016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和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6年7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7月15日)。

3、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231177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9.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2193053.44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息)日:2016年7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96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6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864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4元。

4、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2016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6375)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144633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130169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144633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路270号1号楼606室或608室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电话:021-54480605或021-64833388转608

联系传真:021-54481529 (董事会办公室)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