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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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6-035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目前总股本5,606,32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5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3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7月29日

● 除权除息日: 2016 年8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8月1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2016 年8月2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16年6 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本次分配以5,606,3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送红股3股,本次分派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420,474,000.00元,分派股票股利为1,681,896,000.00元,本年度分派比率为527.98%。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目前的5,606,320,000股变更为12,894,536,000股。

(四)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75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75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股×税率10%-股票面值1元/股×送红股0.3元/股×税率10%)。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5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75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股×税率10%-股票面值1元/股×送红股0.3元/股×税率10%)。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因本次分红派息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应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75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于2016年8月1日(现金股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划入其资金帐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公司实施本次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实施后新股本12,894,536,00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04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7599902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