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6-051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企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其不确定性:本次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对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国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兴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纺织品,轻工业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钢材等商品进出口,中外合资合作,三来一补,转口贸易,酒类批发,除专项规定外国内商业批发零售(含生产资料),化学危险品,仓储,燃料油(除化学危险品),煤炭及制品批发,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上实国贸和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2016年7月19日,瑞茂通与上实国贸在上海签订了《企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三)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
《企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了本次协议。本协议的签署无需履行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优势原则:双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充分利用各自的政策、产业、渠道等优势,发挥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2、平等原则:双方在资源、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3、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战略发展,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4、共同发展原则: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且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5、循序渐进原则:双方通过重点产品的深入合作,最终实现全方位的战略对接和长期持续合作。
6、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双方恪守本协议张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合作内容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进口业务合作
双方共享采购资源,充分发挥各自进口资源优势,凭借多年的大宗商品贸易经验、渠道及自身专业服务,为对方自营业务的开展提供支持。
2、船舶资源共享
基于上实国贸自身船舶资源优势,双方探讨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中船舶物流的合作机会。促进瑞茂通提升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效率、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3、煤炭提质合作
上实国贸基于自身在煤炭提质中取得的创新技术资源,为瑞茂通煤炭供应链业务中减少自燃、降低硫分等提供解决方案,共同提升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资源使用成本。
(三)合作方式
为保证双方合作的顺利推进,双方将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战略合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事务,落实各项具体业务合作计划。
战略合作小组的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安排双方高层领导定期互访与交流;
2、负责组织实施双方合作计划,协调合作进程中的相关事宜;
3、负责双方业务创新的总体规划及组织落实。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五)其他事项
1、双方对依据本协议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等有严格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将掌握对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任何一方若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协议项下所有业务的办理,均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双方内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3、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本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双方将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双方将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逐步落实上述合作内容。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企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在大宗商品领域开展重要合作的良好开端,有利于双方在资源渠道、物流协作、信息共享方面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公司业务长远发展。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企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对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协议项下所有业务的办理,均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双方内部的相关管理规定。本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双方将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双方将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逐步落实上述合作内容。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