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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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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 要 声 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仅应依赖本招股意向书所载的信息。本行并无授权任何人士向投资者提供与本招股意向书不同的信息。投资者不应将本招股意向书以外的任何信息或陈述视为本行、主承销商、保荐人或参与承销的任何其他人士授权发布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向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进行咨询。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行法人股东(1)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江阴新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4)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5)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6)江阴市爱衣思团绒毛纺有限公司、(7)江阴市振宏印染有限公司、(8)海澜集团有限公司、(9)无锡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10)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11)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12)江阴市蓝宝石纺织有限公司、(13)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14)无锡宏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6)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7)江阴一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亦不由本行回购。其中,前五大股东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新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还特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江阴农商银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江阴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文)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应当承诺:① 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 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13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上述承诺,732名持股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中除1名外均已签署上述承诺(该名内部职工股东持股数为10.22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1%)。

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共11人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江阴农商银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江阴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特别承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各股东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用于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的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金额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超过50%。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本行本次发行事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向投资者做出如下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本行本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4年2月11日本行第四届第12次董事会和2014年3月4日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行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原则: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维护本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本行本次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为了明确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指示精神,本行董事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行将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从本行发展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察本行的成长性、未来业务发展能力、资本补足能力、股东要求及意愿以及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原则

本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充分考虑本行的成长性、未来业务发展能力、资本补足能力以及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的基础上,结合本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本行在上市后三年内计划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的情况下,具体分配顺序是:在弥补亏损和足额预留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以后,再按照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3)本行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本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4)在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以外,本行还可以股票股利进行分配,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具体情况视总体分配方案、业务发展情况和资本充足状况而定。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行于2016年2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账面未分配利润视实际情况可对老股东进行分配;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公开发行股票后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三、主要风险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一)受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政策和本行目前的资产、资本规模较小的约束,目前本行的经营区域主要集中在江阴市,在经营中面临一定的区域风险。

(二)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产生影响。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阵痛期、增长速度换挡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若我国经济陷入低迷,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模式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核心,利息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趋势将加剧金融机构之间对存款和贷款的竞争,若本行不能通过提升议价能力和负债管理能力以及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来应对,本行的盈利水平可能下降。

(四)目前本行被质押的股份占比较高,一旦被质押的股份被拍卖,本行的股东将发生一定变化,虽然目前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股东的变化也可能会对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对本行2016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XYZH/2016NJA20195)。

2016年1-3月本行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0.0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5年同期相比下降11.09%。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状况稳定,主要业务、财务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经营活动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本行2016年1-3月份经营状况稳定,相对同行不存在异常。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在当前国家继续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本行存款、贷款业务保持稳定;受当前经济持续下滑的影响,本行部分贷款质量出现下降,不良贷款率继续上升,但本行一方面严格把控新增授信的风险,一方面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总体上本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未出现大幅下降;税收政策(目前营改增政策不会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带来大的影响)不会对本行税收负担带来大的影响,也未发生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五、2016年上半年及全年业绩变动预计

本行预计2016年度1-6月营业收入在120,000万元-111,000万元之间,净利润在37,500万元-35,000万元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在37,500万元-35,000万元之间,即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幅度为3%-10%之间。(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即期回报变动趋势及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预计于2016年完成,根据本行的合理预测,本次发行后,本行2016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将低于2015年度,本行已拟定相关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把准市场定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本行的综合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2)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出具了相关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概况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历史沿革概要

本行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系由江阴市辖内7家法人单位、807名原江阴农联社职工、609名社会自然人共同发起,在承继原江阴农联社资产、负债的基础上设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本行成立时的注册名称为“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18.1万元,其中,7家法人单位入股2,000万元,807名职工入股2,446万元,609名社会自然人入股5,572.1万元。本行成立时主要从事存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和票据贴现等银行业务。2005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本行更名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月,本行注册资本增加至24,631.845万元;2006年7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52,021.3985万元;2008年6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62,425.6782万元。2009年6月本行的注册资本增至68,668.2456万元。2010年5月,本行的注册资本增至75,535.0534万元。2010年12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113,302.546万元。2013年6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124,632.7495万元,截至2015年7月1日,本行注册资本为155,790.8847万元。

(二)本行发展历程简介

1、更名

2005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苏银监复[2005]81号《关于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等事项的批复》,同意本行名称由“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7日,本行取得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的变更

随着本行业务的发展,经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目前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主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月,本行领取了变更后注册号为3200000000428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本行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变化情况

(1)本行主要资产的变化

2004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等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本行以不良贷款7,700万元置换中央银行专项票据7,700万元。

2006年10月,本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交了关于申请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请示;2006年12月7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向本行兑付了央行专项票据本金,共计人民币7,700万元。

除上述不良资产处置外,本行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收购等行为。

(2)本行主要业务的变化情况

本行自成立以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其中,重要的新增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获准开办国际业务,获准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资格,获准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获准大额资金结算即时汇兑,获准代客外汇买卖等。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3月10日,本行前十名股东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