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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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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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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除因被强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所有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其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其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7)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其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主体所作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承诺的约束措施及失信补救措施合法、及时、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相关出具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法人股东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出上述承诺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不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对相关出具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6年1-3月,公司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收视维护费、安装费等未发生变化,主要业务的销售规模暨用户数规模未发行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及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021.52万元,较上年同期上涨6.6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21.8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5.86%,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自2015年下半年起大规模推进三网融合、发放三网融合机顶盒,致使2016年第一季度长期待摊费用较2015年同期增加1,100万元左右;受工程项目转固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较2015年同期增加1,000万元左右;同时,公司加大内容采购,2016年一季度节目源采购金额较2015年同期增加900万元。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瑞华对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6]01780001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公司主要风险因素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三网融合带来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在三网融合政策实施前,公司在电视节目传输领域拥有独家经营权,在所辖区域内不存在竞争。随着技术进步以及三网融合的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大网络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在业务应用层面可相互渗透融合。目前承载于电信网络的IPTV发展较为迅速,其他如OTT TV等新兴业态快速兴起,电视传输网络的多元化,促使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硬件厂商、内容提供商等不同程度涉足以电视屏幕为终端的业务,公司在电视相关业务领域面临的竞争愈发激烈。

目前,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已对公司增值业务造成了一定冲击,互联网的内容能够在电视上呈现,使得点播、付费频道等增值业务发展速度放缓,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总量下滑。目前OTT TV等新兴业态尚处发展初期,业务模式较多且发展路径并不明朗,未来亦可能对公司的电视直播等业务产生冲击。公司存在由于竞争加剧导致的用户流失、市场份额减少的风险。用户规模是公司盈利的根本,用户分散甚至流失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和利润下滑。

(二)城市数字电视用户增长较慢导致收入增速放缓的风险。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数字电视用户478.16万户,其中城网数字电视用户347.22万户,占数字电视总用户数的72.62%,城网数字电视用户是公司的主要用户群体。由于城网数字化转换时间较早,数字化率较高,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城网数字电视用户增速较慢。公司未来数字电视用户的增长主要取决于农网用户数字化转换的进度。如公司农网用户数字化转换进度低于预期,公司未来存在因数字电视用户增长较慢导致收入增速放缓的风险。

(三)专网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公司专网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46%、13.64%和15.04%。由于公司目前专网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为广西境内各级公安机关建设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而广西境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市场规模相对有限,公司未来专网业务收入增长将主要依赖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信息网业务的发展,公司存在专网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四)税收优惠政策风险。公司作为文化体制改革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公司收取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公司税收优惠分别为13,140.93万元、14,130.94万元和9,519.77万元。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8年底到期,若未来国家和地方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价格政策变化风险。有线电视作为公用事业,其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受有关政策的严格限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267号)和《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正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57号),目前公司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设区的市(不含市辖县)居民用户26元/月/户,其他县(市)25元/月/户,公司安装费收入同样为政府定价。如果上述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盈利水平将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于固定资产将新增折旧成本,而项目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利润水平难以和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七)农网用户数字化转换进度低于预期的风险。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全媒体支撑网络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农网数字化转换,该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直接取决于农网用户的数字化转换进度。考虑到农村用户收入水平较低,公司存在农网用户数字化转换进度缓慢导致收入增速低于预期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广西广电系由广电传输依法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为广西电视台等93家股东。

2004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起变更设立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4]78号)批准,公司发起人以广电传输评估净资产及经评估的市、县广电网络资产按1:1的比例折股,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了广西广电,出资总金额1,039,790,570.00元,折为1,039,790,570股。2004年5月28日,自治区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500001001241(后变更为450000000008468(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设立时,共有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柳州电视台等93名发起人,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投入资产内容及持股情况如下:

注1:广电传输评估净资产为13,235,779.23元,较其股东原出资额13,390,000.00元减少154,220.77元,广西电视台自愿承担该部分减值损失,其他股东按其在广电传输的出资额对公司出资。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37,102.6239万股,若本次发行股份30,00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67,102.6239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17.95%。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如下:

注:“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

(二)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承诺:(1)自广西广电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广西广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广西广电回购上述股份。(2)当广西广电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广西广电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3)自其所持广西广电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其减持广西广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广西广电股票,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广西广电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其减持广西广电股票前,广西广电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广西广电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广西文化中心、当代广西、广西日报承诺:自广西广电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广西广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广西广电回购上述股份;自2012年12月26日(认购广西广电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广西广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广西广电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申报前一年增资股东钦州广电台、龙胜广电局、柳城广电局、灵山广电局承诺:自广西广电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广西广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广西广电回购上述股份;其中于广西广电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认购的股份,自2012年12月26日(认购广西广电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广西广电回购。

公司发行前其余八十七家股东均承诺:自广西广电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广西广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广西广电回购上述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由广西广电95家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保基金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情况

1、公司的经营范围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开发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设备、信息设备购销、租赁;服务器托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与系统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设计与施工;安防工程壹级;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业务介绍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基本收视业务、有线电视安装业务、数字电视增值业务、节目传输业务、数据专网业务、广播电视器材销售业务。

(1)基本收视业务

公司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全区现有478.16万户数字电视用户,主终端每月缴纳25元-26元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副终端每月缴纳5元的收视维护费;二是全区现有19.48万户模拟电视用户,每月缴纳10-14元的收视维护费,其中部分“村村通”用户,每月缴纳5-10元的收视维护费。

(2)有线电视安装业务

公司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全区范围内广电网络干线网;按照全区居民的入网需求,建设广电网络用户分配网,提供入网安装服务,并由区公司专门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分别负责上述网络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3)数字电视增值业务

数字电视增值业务主要包括付费频道、高清双向互动、互联网宽带接入等业务。

付费频道集合数字电视和专业频道的优点,以精准独特的视角、特色鲜明的内容、无广告干扰的服务满足用户的个性视听需求。目前,公司提供影视类、体育类、探索类、生活类、教育类等46套标清付费频道、17套高清付费频道的收视服务。

双向互动业务平台是一个采用先进技术、通用标准与协议构造的开放性高、集约性强、易灵活扩展、集中分布式的多业务综合运营平台。公司一直不断丰富高清互动平台的内容,自启动HiTV高清互动电视业务以来,陆续推出港剧专区、电视阅览室、八桂讲坛、电视彩票、亲子乐园、iHD高清速递、多媒体信息业务及电视营业厅等新栏目。

2011年12月,三网融合第二批试点名单确定,包括南宁在内的42个城市(地区)入围,借助三网融合契机,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成为公司重点发展的业务。

(4)节目传输业务

节目传输业务主要包括卫视频道落地服务和区内有线电视传输服务两类。卫视频道落地服务是通过接收各省市卫视频道卫星信号,利用广电网络传送到用户终端而收取的落地费;有线电视传输服务主要是将区内各频道节目信号传输至各市县的广电网络前端而收取的传输费。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共传输31个地方卫视频道(含广西卫视)、购物频道、卡通频道、广西电视台8个自办非卫视频道以及各地级市地方频道等频道,区内各县(市)地方频道,由广西广电各分公司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免费传输。

(5)数据专网业务

数据专网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用于开展广播电视和通信业务的广电网络设施的业务,该业务依托视频通讯业务服务平台为政府、金融、保险、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多媒体发布系统、高清监控、专用频道、网络互联、数据传输等信息化专用接入服务。

(6)广播电视器材销售业务

公司销售的广播电视器材主要包括机顶盒、数字电视一体机、电视机等广播电视器材。机顶盒包括标清机顶盒、高清互动机顶盒和三网融合机顶盒,在数字化转换期间,公司为每个有线电视用户的主终端免费配置一台数字电视标清机顶盒,数字电视家庭用户副终端使用的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二)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资源主要有设备器材和播出视频节目内容等。

设备器材采购分为重大集中采购器材和零星采购器材两类。重大集中采购器材有网络建设器材、业务传输平台、机顶盒等,此类器材通过公司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由需求部门按流程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等几种方式推荐出候选供应商,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办公会审定后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零星采购器材有电杆、杆路建设的铁件、五金件、网络铁箱等,此类器材由各分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播出视频节目内容由节目播出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片源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与所选定节目播出内容的提供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谈判结果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

2、服务模式

①全区客户服务工作由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实行全区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考核标准的运行管理机制。公司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思路建立外包型呼叫中心(96335),于2005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并与公司运营支撑系统相连接,实现全区89个分公司的服务调度和全程服务监控。

②客户在使用公司业务过程中,可致电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6335,咨询问题、申报故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投诉。

③ 96335呼叫中心设置业务响应、客户关怀、工单调度等15种座席形态,总共配置160个客服坐席,7×24小时不间断地为全区14个市、75个县的所有有线电视用户服务。

④客户对服务或产品质量不满意,通过公司呼叫中心电话96335、监督电话0771-2520139、公司网站进行投诉举报,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接到客户投诉单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公司发布的《客户投诉及不满意工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答复和解决客户投诉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客户服务中心。

⑤客户服务中心对报障工单、投诉受理单进行100%的回访,并对客户满意度进行统计调查。对满意的客户,形成回访记录;对不满意的客户,形成催办单,督促原服务单位或部门继续解决处理,直到客户满意为止。接到催办单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客户服务中心。

3、销售模式

公司有线电视收视业务分为基本收视业务和节目类增值业务两大部分,节目类增值业务主要包括付费频道、视频点播、宽带、高清互动等业务。基本收视业务和节目类增值业务主要通过实体营业厅、96335客服热线等渠道进行销售,各项业务多采取组合方式进行推广,即同时开通基本收视业务和节目类增值业务将享受一定优惠等。节目类增值业务采取由区公司市场营销中心主管、各分公司具体执行的方式运行,区公司负责制定各项增值业务基本产品、营销策略、价格区间和考核标准,各分公司负责具体销售事宜,如根据区公司的营销策略组合增值业务产品、制定相应业务价格,并通过分公司的实体营业厅向用户进行业务推广和销售等。

有线电视安装业务指公司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全区范围内广电网络干线网,按照全区居民的入网需求,建设广电网络用户分配网,提供入网安装服务,并由区公司专门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分别负责上述网络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公司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区分市、县(区)及乡镇城市规划区以内和乡镇城市规划区以外,收取有线电视入网安装费。

节目传输业务主要包括卫视频道落地服务和区内有线电视传输服务两类,节目传输包括中央台、各地方卫视频道、购物频道的落地传输以及省内各地方频道的传输。一般由区公司与对方电视台签订传输协议,协议期从几个月到3年不等,公司保证签约地区相关频道内容能够按照合同相关要求送达用户。

数据专网业务的销售和管理主要采取项目经理制的工作制度,区公司集团业务中心根据各分公司技术人员专业情况制定相应专家名单、行业负责制度、日常拜访制度、新用户发展和老用户维护制度,分公司根据当地数据专网市场情况和走访结果,对拟开展的业务进行立项,一对一为用户量身订制综合解决方案,有效整合公司综合业务资源,开展针对性营销。

广播电视器材销售业务指公司通过实体营业厅、乡镇代理点、广电网络商城等渠道销售机顶盒、遥控器、电缆调制解调器、路由器及部分家用电器等各种产品。该项业务主要采取采销与SAAS两种销售模式,大部分以与有线电视业务捆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整体服务,通过赚取中间差价获得盈利。采销模式指公司按协议价格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后自行定价、销售,全额或分期支付价款,未销售的货物不得退回;SAAS销售模式指由供应商参与公司对外销售定价、调价及负责商品库存管理等,公司按采购商品数量预先支付一笔定金,公司未销售的商品可以退回,并按实际销售商品数量与供应商进行价款结算。

(三)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有线电视机顶盒、电缆调制解调器、光缆、同轴电缆、光传输设备、七孔梅花管等,主要来源于外购。原材料的供应充足,供应商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不存在原材料受制于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四)发行人主要业务竞争情况分析

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之前,与公司所辖区域有线电视业务形成竞争的主要是其他传输网络,主要包括直播卫星电视、地面数字电视等其他网络运营商。直播卫星电视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主要定位于有线电视的补充和延伸。为规范直播卫星传输秩序,从2014年11月起,逐步停止传输直播卫星清流节目信号。地面数字电视是通过电视台天线发射无线电波的方式覆盖电视用户,用户通过接收天线和电视机收视节目,一方面主要定位于偏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信号覆盖,另一方面是车载移动电视、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公益性广播电视传输的重要方式。

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带来业务双向进入政策,电信运营商得以进入电视节目传输业务领域,公司原对当地用户拥有的绝对垄断权将被打破。从目前情况看,发展较快并有可能对广电运营商造成直接冲击的主要是IPTV和互联网电视。

IPTV具备视频点播以及时移等一系列互动增值业务,可以实现媒体提供者与媒体消费者的实质性互动,能根据用户的选择配置多种多媒体服务功能,包括数字电视节目、可视IP电话、DVD/VCD播放、互联网浏览以及多种在线信息咨询、娱乐、教育及商务功能,对用户吸引力较大;而且,电信运营商依托于宽带骨干网的优势,不仅具有网络产品打包能力(IPTV+宽带),还具有和移动业务打包的能力,IPTV兼具电视、上网、打电话等一系列打包服务;IPTV在国内多通过捆绑实现销售,用户不存在价格感知,具有价格上的相对优势。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加快,IPTV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全国范围用户数已从2005年底的不足30万发展到2014年底的3,363万户。但由于未直接持有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IPTV牌照,缺乏内容播控权,电信运营商目前无法独立开展IPTV业务,业务的推进还有赖于与牌照持有方(主要为广电系单位)合作,由广电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平台,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互联网电视即OTT TV业务,指通过公众互联网面向电视机或其他终端传输IP视频以及互联网应用的融合服务。《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互联网电视监管政策基本定型。OTT TV是一项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新业务,它的发展和普及打破了广电原来端到端的,内容提供商、网络和用户捆绑的运营方式,实现了内容提供商、设备提供商、网络传输商都可以加入OTT TV阵营的新型运营方式,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吸引力,在现阶段确实有可能会使用户对数字电视的依赖度减小,减少用户规模,稀释用户时间份额。

OTT TV在国内尚处于发展初期,监管政策较为严厉,包括对OTT TV播出进行完全的平台管控,实行牌照制度,电视机终端/机顶盒终端与集成播控平台必须一一对应,严禁与公共互联网的开放式链接。目前,国内OTT TV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主要面向更年轻客户群,满足他们通过电视屏幕收看电视剧等网络视频热点的需求,直播功能尚不健全。2014年7月,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进行了专项整治,要求对于大量未取得播映资质的境外影视剧、微电影、网络剧进入电视的现象予以坚决查处,各大牌照播控方必须在一周内将违规内容全部下线,立即停止未经报批的EPG页面,关闭互联网盒子视频客户端,立即停止与运营商不符合要求的合作(变相开展直播)服务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文)明确规定,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取得相关引进批准文件及版权;境外影视剧必须取得登记编号才可以播放;此外,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整顿后,互联网电视相对广电网络运营商的内容优势有所削弱。

相对于IPTV和OTT TV,数字互动电视仍具有一定优势。首先,数字电视的视觉效果好,清晰度高,未来发展的高清电视和3D电视,视觉效果优势更为明显;其次,数字电视是一种以家庭为中心的视觉产品,符合人们被动感知和享受以及碎片化的收视习惯,是提升家庭关系的有效平台;再次,中老年群体对于传统电视更为熟悉和便于操作,已形成相当程度的依赖。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自有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共计52处,面积8,281.00㎡。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共29宗,面积30,748.78㎡。

一宗土地(序号2)面积1,254.40㎡土地性质为划拨,正在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一宗土地(序号4)面积9,224.34㎡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公司正在办理证载使用权人更名手续。

(三)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拥有3项商标。

(四)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项外观设计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拥有4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六)特许经营权

广西广电为广电网络运营商,相关业务运营需要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等文件,目前公司已取得了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特许经营权证,具体如下: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注:公司正在申领新的许可证。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注:公司正在申领新的许可证。

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的批复》

2014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部出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的批复》(工信部电管函[2014]639号),同意公司在南宁市开展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批复有效期为5年。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通过对比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经营范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西电视台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广西广电外,本单位及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单位和拥有权益的单位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广西广电或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广西广电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单位。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单位及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单位和拥有权益的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广西广电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广西广电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单位。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广西广电或其子公司从事新的业务领域,本单位及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单位和拥有权益的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广西广电或其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因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划拨、司法裁决、企业合并等原因,导致本单位及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单位和拥有权益的单位从事的业务与广西广电或其子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通过放弃该业务或将该业务转让给包括广西广电在内的其他方等方式,确保不与广西广电或其子公司构成业务竞争。

(5)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对因违反承诺行为给广西广电造成的损失以现金形式进行充分赔偿。

(三)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线电视信号传输、广告宣传、房产租赁等方面。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

1、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广西电视台、广西广告公司、广西广播台、桂林电视台等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广告播出、宣传策划、宣传材料制作等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2、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广西电视台提供节目传输、线路租赁服务和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向乐思购提供线路租赁服务、销售一体机等商品,向视锦文化提供线路租赁服务,向广西广播台提供线路租赁服务,向桂林电视台提供节目信源、信息发布平台使用权,向贵港广电台提供专网建设服务,向南宁电视台、柳州广电台等十四个地市电视台提供节目传输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向玉林电视台、来宾电视台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四)偶发性关联交易

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如下:

1、广西电视台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2006年3月2日,广西电视台与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桃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15,0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06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

2、广西广告公司为公司提供装修服务

2013年,广西广告公司为公司提供新办公大楼业务展示中心装修服务,公司支付装修费用120.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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