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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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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注1:以上19-35项的影城项目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影院项目”的组成部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已经以自有资金成立全资子公司运营相关影城项目、租赁相关物业。

注2:上海西南影城因业主拟启动物业装修改建工程,工程启动前不再正式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截至2016年5月3日,上海西南影城已停业。

(四)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共拥有4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2、域名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的主要域名如下:

3、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的主要业务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影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发行前,上影集团持有本公司95.52%的股份,如发行9,350万股新股,本次公开发行以及国有股转持完成后,上影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69.22%。

2010年以来,本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将与电影发行业务处于同一产业链的院线经营及影院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重组进入本公司。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具体包括电影发行和版权销售、院线经营以及影院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

目前,上影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主要从事影视剧(包括电影、电视剧、译制片、美术片)等创作、制作和洗印业务、演艺经纪、展览展示、布景设计、影视摄制场地经营、宾馆酒店经营等业务。上影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基本情况请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1)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① 基本情况

目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主要从事电影及电视剧的创作、制作业务,以及影视相关业务的投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影发行”内容。上影集团控制的美影厂主要从事影院美术片及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业务,经营范围中包含“按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

② 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及相关措施

目前,上影集团主要从事电影故事片的制作,美影厂主要从事影院美术片及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所制作的影片由本公司及第三方代理发行,实际未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并且从未持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因此,上影集团及美影厂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上影集团进一步对此承诺:上影集团及美影厂将来不会从事任何电影发行业务,且在符合商业原则及发行费用符合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上影股份对于上影集团及美影厂主创制作的电影片拥有优先发行权。

(2)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

① 永乐股份及下属分公司基本情况

上影集团持股89.3587%的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影片制作、影视器材生产销售以及相关业务的投资,经营范围原包含“电影片及镭射电影发行、放映、制作”,未持有现行有效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永乐股份系1993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存在超比例、超范围发行的情况,上影集团曾于2008年对永乐股份超范围发行的股份进行收购,虽然收购价格有一定程度溢价,但由于无法联系、不愿出让股份等原因,该次收购结束后永乐股份仍存在2,350名职工股东。另外,由于核心竞争力及业务拓展能力较弱,永乐股份整体经营业绩不佳。基于以上考虑,本公司重组时未将永乐股份纳入发行主体,而是于2012年收购了永乐股份拥有的联和院线、上海永华影城等相关资产。

永乐股份已于2015年3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删除经营范围中“电影片发行、放映”的内容,并已于2015年5月13日完成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目前,除永乐股份下属嘉定分公司流动放映电影外,永乐股份未经营其他电影放映业务,主要从事物业经营。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永乐股份下属分公司中,下列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影放映相关内容:

i. 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嘉定影业发展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定分公司”)

嘉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流动(限本区域内下乡)电影放映”,放映形式为流动(限本区域内下乡)放映,未持有现行有效的《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受嘉定区文广局委托,嘉定分公司长期以来负责和管理嘉定地区的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与本公司商业化运营影院模式不同的是,嘉定分公司的电影放映属于公益性质,非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主要受政府控制和指导,放映区域范围仅限嘉定地区,采取流动放映的方式,受众主要为中老年人和学生,且不对外公开售票,由政府部门(嘉定区文广局)统一采购并与嘉定分公司结算。此外,嘉定分公司放映的电影为商业影院下档后的电影,与商业影院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

本公司下属的上海江桥影城也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上海江桥影城成立于2012年6月28日,影院于2013年4月开业,占地面积2,300平方米,拥有银幕数6块,座位682个,具体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300弄288号7号楼4层。

尽管嘉定分公司和上海江桥影城均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但双方在运营模式、受众范围、放映影片的档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嘉定分公司所放映的电影未来自本公司供片,双方不构成市场竞争。嘉定分公司与本公司也不存在人员、资产上的重叠。

ii. 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宝山影剧院(以下简称“宝山影剧院”)

宝山影剧院的经营范围包含“电影、剧场营业”业务,未持有现行有效的《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永乐股份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董事会,决定下属宝山影剧院于2015年3月25日起停止经营电影业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宝山影剧院已不再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iii. 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高桥娱乐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分公司”)

高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电影放映”业务,未持有现行有效的《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高桥分公司已拆除影院装修,不再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② 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及相关措施

目前,永乐股份经营范围中已不包含电影发行、放映相关内容,且实际未经营电影发行业务,亦未持有现行有效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与本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系。

永乐股份下属嘉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影放映相关内容,但是只在相应区域内进行电影公益放映及流动放映业务,在运营模式、受众范围、放映影片的档期等方面与本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该等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系。

永乐股份下属宝山影剧院及高桥分公司实际已不再经营电影放映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系。

上影集团作为本公司及永乐股份的控股股东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将尽力督促永乐股份履行其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中相应承诺事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上影集团及永乐股份已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履行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上海新光影艺苑有限公司

① 基本情况

上影集团持股100%的上海新光影艺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影放映”业务,并持有沪影放字0108号《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② 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及相关措施

上海新光影艺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8日。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万元,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586号,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营业性演出,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住宿(限分公司经营),百货,工艺美术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影集团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目前,上海新光影艺苑主要从事场地租赁,用于话剧等营业性演出,兼具电影放映功能。2012年9月18日,上影股份与上海新光影艺苑签署《协议书》,上影股份采取租赁场地设备的方式向上海新光影艺苑租赁位于宁波路586号内319座电影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的所有电影放映资产用于经营电影放映、演出、会议等业务。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5年,期满后上影股份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在租赁期内本公司进行电影放映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公司承担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租赁范围内所有成本(包括水电费、维修费、人员费用、税费、电影纷争成本等),且上海新光影艺苑承诺租赁期内不从事电影放映业务。因此,在经营租赁上海新光影艺苑场地后,上海新光影艺苑自身将不再经营电影放映以及营业性演出场地租赁业务,本公司与上海新光影艺苑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问题。此外,上影集团进一步承诺:若上影股份不再租赁上海新光影艺苑电影放映相关资产,则上海新光影艺苑自身也将不再经营任何电影放映业务。同时,根据上影集团2015年6月1日出具的《关于新光影艺苑电影放映业务转型的规划说明》,为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并进一步优化上海新光影艺苑的业务发展方向,上影集团现决定对其进行业务转型,未来上海新光影艺苑将主要进行宾馆及商铺的经营租赁以及演艺业务,在上述租赁期内逐步终止电影固定放映业务,并不再续办有关电影放映的许可证照。

综上,对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均已经采取有约束力或可执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已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及2014年2月8日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除前述事项承诺外,上影集团向本公司进一步做出如下承诺:

1、上影集团及上影集团控制的企业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影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影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上影集团作为持有上影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3、上影集团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影股份及上影股份的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上影集团及上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发现任何与上影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上影集团将立即书面通知上影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影股份或其下属公司。

(三)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① 支付广告资源费

单位:万元

2013年以来,本公司加强所属各影院(包括参股影院)的广告业务的统一经营管理,协调完成影院的广告资源整合和统一经营工作,由上影股份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影院签订银幕广告合作协议,独家买断相关影院的银幕广告资源,并相应支付广告资源费,其中,上海喜玛拉雅影城、上海南桥海上影城及宁波影城于2013年6月30日后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后,上影股份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该三家影院的该等交易已作抵消,金额不再计入与关联交易金额。

对于2013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3年度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4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4年度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5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5年度的交易限额。

② 支付管理服务费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下属上海光启影城、联和院线与上影依普亚签署的相关协议,对于由上影依普亚提供开发管理服务的上海光启影城以及上影依普亚投资开发及管理且加入联和院线的影院,分别按照上海光启影城以及联和院线中相关影院净票房收入的一定比例,由上海光启影城及联和院线向上影依普亚支付管理服务费。对于2013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3年度的交易限额。其中,上影依普亚于2013年6月30日后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后,其与联和院线的该等交易已作抵消,金额不再计入与关联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下属上海农村数字院线与永乐股份签署的《卫星接收设备委托管理协议》,上海农村数字院线在永乐股份所拥有的房屋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及电脑设备,委托永乐股份管理,按照18,000元/年支付管理服务费,并支付电费,管理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③ 支付票房收入分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在每年6月的上海国际电影节展映期间,公司下属部分影院作为电影节指定的展映影院将放映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所排定的影片。在电影节国际影展结束后,各影院根据与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其支付票房收入分成。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华影公司支付的分账款为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影院通过联和院线向华影公司按照约定的分账比例支付的分账款。

④ 杂志订阅费

单位:万元

2013年度及2014年度,联和院线向上海《东方电影》杂志社订阅杂志,该等交易系依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⑤ 采购商品

单位:万元

2014年以来,本公司部分下属控股影院与上海永乐聚河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营运采购合同》,约定控股影院向上海永乐聚河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爆米花专用玉米、墨西哥玉米脆片等)以及食品包材(爆米花杯、可乐杯等)。

对于2014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4年度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5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5年度的交易限额。

⑥ 购买固定资产及设计服务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影院氙灯、座椅、设备、材料或者影院设计服务。该等采购系依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2013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3年度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4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4年度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5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5年度的交易限额。

⑦ 承包经营永乐股份宝山影剧院

单位:万元

为了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2013年2月2日,上海宝山影城与永乐股份宝山影剧院签署《协议书》,约定由上海宝山影城承包经营永乐股份下属宝山影剧院的固定场地电影放映业务,负责排片、供片及片款结算等业务,并在固定放映收入支付国家电影基金、各项税收及分成款后向永乐股份宝山影剧院支付对应的成本及费用,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止。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5年3月25日,永乐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下属宝山影剧院于2015年3月25日起停止经营电影业务,因此,2015年3月25日之后上海宝山影城不再承包宝山影剧院的固定放映业务,不再发生此项关联交易。

⑧ 版权采购成本

单位:万元

2015年度,本公司向上影集团、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美影厂买断部分电影版权,相关定价系依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2)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① 收取电影分账收入

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和参股的影院主要加入联和院线,根据与联和院线签署的发行放映合作协议约定的分账比例,向联和院线支付电影票房分账收入;联和院线根据与发行方约定的分账比例,将其自影院收到的票房分账款中应归属于发行公司的金额支付给发行方,差额确认为联和院线的收入。其中,联和院线与本公司控股影院的分账收入已作分部间的抵消,与其它关联方的电影分账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的电影分账收入金额与本公司所投资的影院规模及其经营情况存在联系。其中,由于未能在董事会层面形成控制,本公司持股超过50%的上海莘庄影城、上海喜玛拉雅影城、上海南桥海上影城及宁波影城等四家中外合资影城为本公司的合营公司,其分账净收入作为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收入,而本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获得上海喜玛拉雅影城、上海南桥海上影城及宁波影城的控制权后,该三家影院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与联和院线的该等交易已作抵消,金额不再计入与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方的电影分账收入的比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由于不同影院的票房构成存在差异以及不同类型影片的分账比例不同,各家影院实行的总体分账比例存在一定差异。联和院线向关联公司及无关联第三方收取电影分账收入比较如下:

●关联影院向联和院线的平均分账比例在44%-50%之间

注:重庆越界旗下8家影城于2015年8月成为本公司关联方,因此分账情况仅列示2015年数据。

●2015年联和院线收入前10大的无关联影院在报告期内向联和院线的平均分账比例在43%-48%之间

注:百丽宫IFC为联和院线收入前10大的无关联加盟影院,但其放映设备由中影数字院线提供,和片方分账部分并非由联和院线进行结算,而是由影院直接和中数结算,联和院线仅收取自身的净收入点数。因此,百丽宫IFC未体现在上述表格统计中。

联和院线向无关联第三方加盟影院收取电影分账收入的比例区间与向关联方收取电影分账收入的比例区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对于2013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3年度与大光明巨幕影院、上海莘庄影城、上海龙之梦影城、上海喜玛拉雅影城、上海星汇影城、宁波影城、上海南桥海上影城、上海国泰影城、海南银龙联和、上海曹杨影城、合肥长江影城、上海四平影城以及上海新光影艺苑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4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4年度与大光明巨幕影院、上海莘庄影城、上海龙之梦影城、上海星汇影城、上海国泰影城、海南银龙联和、上海曹杨影城、合肥长江影城、上海四平影城以及上海环球港影城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5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5年度与大光明巨幕影院、上海莘庄影城、上海龙之梦影城、上海星汇影城、上海国泰影城、海南银龙联和、上海曹杨影城、合肥长江影城、上海四平影城以及上海环球港影城的交易限额。重庆越界于2015年8月成为公司联营企业,针对公司与重庆越界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重庆越界的对外投资及业务合作的议案》,对2015年度与重庆越界的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独立董事亦已就相关业务合作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② 为关联方提供发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

●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上影股份及其前身东方发行作为专业化发行公司,代理发行上影集团、上影厂、美影厂、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制作的影片,其中,对于与上影集团及其控股公司的电影代理发行业务,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上影集团签署《电影发行代理框架协议》,约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且具体交易金额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代理发行关联方影片所分配的票房收入

本公司代理发行关联方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影片,向院线收取影片票房分账款,根据影片情况等因素收取代理费收入并向上述关联方支付票房分账款。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关联方分配的票房收入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注1:2014年度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公开信息无法获得收入数据,因此无法计算占对方营业收入占比。

注2:本公司不参与2014年为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及2015年为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发行影片的票房分账款结算工作。

●上影集团及下属公司的代理发行情况

报告期内,上影集团担任第一出品方且实际发行的影片包括《西藏的天空》、《铁血娇娃》以及《神奇》,上影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担任第一出品方且实际发行的影片为《黑猫警长之翡翠之星》。

根据核查,上述影片均由本公司代理发行,不存在其他代理发行方。因此,报告期内由本公司代理发行的上影集团及下属公司担任第一出品方且实际发行的影片占其全部影片数量及金额的比例均为100%。

●关联方主要的发行渠道及不将制片业务纳入本公司的原因

报告期内,上影集团及其控制的上影厂、美影厂担任第一出品人且实际发行的影片全部由本公司及其前身东方发行代理发行。报告期内,炫动传播曾为本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的公司,其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影片通过市场化招标选择代理发行方,报告期内本公司发行了炫动传播出品的9部影片,为其重要发行渠道之一。

本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进入本公司的电影发行、院线经营以及影院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与制片业务同属于电影产业链,但是业务模式、经营资质、经营管理方式和人员要求不同。除为上影集团拍摄的电影提供发行和放映服务外,本公司还为行业内华谊兄弟、中影公司、保利博纳等其他第三方制片公司提供相应服务。

本公司的电影发行、院线经营和电影院投资等业务在创立之初就通过独立的法人实体经营,拥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团队、业务部门设置、资产和业务许可资质,具备与经营有关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未依赖于上影集团制片业务。

●代理关联方获得的发行费用、费率及代理非关联方获取发行费率的比较

报告期内,按发行代理费用收费模式的不同,本公司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收取的发行代理费情况比较如下:

i.按比例收取代理费

注:代理点=发行代理收入/净票房,按发行收入为基础的代理点已统一按净票房计算

根据上表统计,本公司向关联方代理发行的代理点区间在向无关联第三方代理发行的区间范围内,两者不存在重大差异。

ii.按固定代理费收取代理费

报告期内,本公司收取固定代理费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核查,本公司与制片方收取固定代理费主要为商业谈判的结果。根据上表统计,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代理发行收取固定代理费的占比较低,且毛利率与向无关联第三方收取固定代理费的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

③ 向关联方收取版权收入

单位:万元

由于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电影发行和放映业务,2011年至2012年初,公司着力于公司改制以及影院整合和发展业务,力争将发行与放映业务做大做强。随着发行与放映业务的逐渐步入正轨,公司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拓展版权业务市场。

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向上影厂(上海东方电影频道)提供版权销售业务或代理上影集团提供版权买卖居间服务,收取版权收入。除向关联方提供版权服务外,本公司还向第三方例如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电视)等第三方客户提供版权服务。

结合合同条款及业务性质,发行人版权收入分类为版权代理收入和版权买断转让收入:i、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代理客户进行版权交易并赚取代理佣金;ii、本公司签订相应的版权买断和版权销售合同,并赚取交易差价。结合合同条款及业务性质,本公司将版权收入分类如下:A、版权代理收入;B、版权买断转让收入。

按照上述两种业务类型,并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具体要求,本公司对版权业务的销售确认时点分析如下:

A、版权代理收入

根据版权代理合同相关约定,本公司在版权所有方与版权购买方中间承担居间角色,撮合版权交易并按照交易金额收取代理费用。双方版权交易结束后,本公司的居间义务已实质性履行完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本公司所获取的代理费收入金额确定,相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居间服务已实质性提供完成,交易中的成本主要为撮合双方交易而发生的人员成本等能够可靠计量,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

B、版权买断转让收入

在该等交易模式下,本公司先行买断影片的版权或播映权,然后寻找买家(如电影频道,视频网站等)进行转卖。在整个过程中,本公司拥有对已买断版权或播映权影片完全的定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存货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当本公司交付版权或播映权所依附的母带与买家并取得买家签收文件时,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买方在使用版权或播放权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或获取的收益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无法对于已转让的版权或播映权继续管理或实施控制;转让的价格通过合同的形式已经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很可能流入企业;版权采购的成本通过采购合同已经确定。因此本公司此时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本公司报告期内未出现在确认上述两种模式所对应的收入后,出现退货或取消合同的情况。

i、版权合同收入、成本及盈利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关联方获取版权合同收入、版权合同成本和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ii、与第三方收费的比较情况

●版权代理

本公司报告期内未出现在确认上述两种模式所对应的收入后,出现退货或取消合同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公司从关联方和无关联第三方获取的版权代理点(已实现销售收入)在7%-50%之间。其中,发行人为上影集团代理影片的代理点为10%-50%,为无关联第三方代理影片的代理点为7%-20%。代理点较高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发行人为上影集团代理老电影(例如《青山恋》)等老电影),该类老电影版权价格较低。发行人为关联方代理老电影赚取的代理点较高,主要是由于:①相关老电影历史较长,已接近50年版权保护的公版期,且人群覆盖面不如当下的商业影片,实现销售较为困难;②由于片子较老,现有资料及技术手段有限,用于相关影片销售的成本比普通影片高,包括版权清理、办理版权证明、制作播出带及制作故事梗概及台本等都会产生费用。

●版权买断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东方电影频道收取版权费的单价在6-8万元/部之间,东方电影频道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版权的单价在4-9万元/部之间。同时,本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收取的版权费和向关联方收取的版权费相比,影片完全不同,地域使用范围及权利使用时间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依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④ 收取喷绘收入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联和院线受华影公司委托在影片上映期间向其提供喷绘服务,并收取电影喷绘广告费,交易价格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⑤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单位:万元

联和院线已于2014年9月与重庆越界签署影院系统租赁、维修和相关许可的协议,就联和院线向重庆越界出租多套影院系统作出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在重庆越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清每套系统第一年至第十年的所有相关款项后,相应系统的所有权将由联和院线以人民币零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越界,构成融资租赁。

重庆越界于2015年8月成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重庆越界的对外投资及业务合作的议案》,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合作进行确认,独立董事亦已就相关业务合作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用于办公或者影院经营,租赁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房屋状况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其中,为解决同业竞争,公司自2012年10月1日起向上海新光影艺苑租赁其影院房产及设备,租赁价格系公司与上海新光影艺苑根据上海新光影艺苑2011年度实际电影放映收入、放映设备折旧额及影院日常运营成本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

对于2013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3年度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4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4年度的交易限额。

对于2015年度的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了2015年度的交易限额。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① 影片宣传费支出

单位:万元

2013年度及2014年度,本公司营销传媒分公司委托上海莘庄影城、上海星汇影城为特定影片制作喷绘、写真、灯片等影片宣传物品,并进行搭建展示。该等交易系依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② 电影拷贝制作费

单位:万元

2013年,本公司委托上海电影技术厂有限公司制作所发行影片的3D数字电影拷贝制作,交易价格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2)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① 收取电影放映收入

单位:万元

2013年度,上海文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下属影城采购电影包场服务,交易价格系根据相关影城的电影包场价格确定。

② 收取影院管理咨询收入

单位:万元

本公司与上海环球港影城于2013年1月签署《影院建设管理合作合同》,约定本公司承担上海环球港影城开业前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上海环球港影城于2013年7月开业时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500,000元(含税),交易价格系根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③ 网络票款及服务收入

单位:万元

2015年,天下票仓与上海东方汇融文化商务有限公司签署《天下票仓在线订票合作协议》,为上海东方汇融文化商务有限公司(捕娱网)提供电影院售票系统的标准售票接口,以实现用户通过捕娱网进行购票,享受网上电影排期和座位信息查询、网上购买电影票的服务,并相应收取网络票款及服务收入,交易价格系根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④ 放映设备销售收入

单位:万元

2015年9月,重庆越界与上海上影影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重庆越界及其下属影城向上海上影影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数字电影放映机、放映机机架以及NOC/TMS系统,交易价格系根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重庆越界于2015年8月成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重庆越界的对外投资及业务合作的议案》,对上述放映设备购销业务进行确认,独立董事亦已就相关购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3)委托贷款

单位:万元

为保障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月星环球商业中心的上海环球港影城投资建设以及影城的按期完工和开业,2013年2月6日,经本公司与上海环球港影城及其另一股东上海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同意由上影股份及上海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向上海环球港影城出借款项合计1,000.00万元,其中上影股份按30%股比出借300.00万元,上海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70%股比出借700.00万元。2013年2月25日,本公司与上海环球港影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天山支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本公司同意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天山支行,并由其按合同条款和条件向上海环球港影城发放委托贷款。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4%(按季结息),贷款用途仅限于上海环球港影城的日常经营周转。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4)与控股股东的资产重组事项

2010年以来,本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将与电影发行业务处于同一产业链的院线经营及影院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重组进入本公司,以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其中,报告期内,该等重组事项包括上本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上海华威影城51%股权,具体情况请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二)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2)应收股利余额

单位:万元

(3)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万元

①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收关联方代垫款主要为代垫影片宣发费用,代垫范围包括拷贝费、媒体宣传费、首映式活动费、发行差旅费以及宣传素材设计制作费等相关费用。根据行业惯例,宣发开支一般由发行方作出费用预算,经制片方书面确认后由发行方先行垫付。待影片上映后,发行方从票房分账收入优先回收,影片下映后再统一结算。本公司报告期内应收代垫关联方宣发费用的代垫范围、结算政策与第三方一致。

② 报告期内,本公司应收代垫影院建设投资款主要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及影院改造的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代垫,合营、联营影院的投资各方均以不同形式同比例代垫,不收取利息,且相关影院后续票房分成的比例与第三方影院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所有应收代垫影院建设投资款回收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合肥长江影城和大光明巨幕影院的应收代垫影院建设投资款已经全部回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曹杨影城尚有账龄1-2年以内的85.48万元未回收。

(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单位:万元

(5)其他流动资产余额

单位:万元

(6)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

单位:万元

(7)长期应收款余额

单位:万元

(8)应付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9)其他应付款余额

单位:万元

(10)应付股利

单位:万元

(11)预收款项

单位:万元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陶武平、洪剑峭及吕巍已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向本公司出具了独立意见结论如下:

上影股份的关联交易定价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定价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现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的简要情况及简历如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现有5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的简要情况及简历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7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情况及简历如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2016年5月3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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