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7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行于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本行在2016年度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则2015年利润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2016年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通过了《关于延长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通过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贵阳银行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于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行在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本行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3)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本行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本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6.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贵州神奇投资、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汇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

在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中,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股,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贵阳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行持股超过5万股的1,08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15%,五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50%。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份的4名新增法人股东(贵州南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金华融泰商贸有限公司、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其作为贵阳银行的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阳银行的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赠与)受让本行股份的且股东名册变更日期在2012年5月30日后的27名新增自然人股东(王志玄、江萍、江玲、刘玉华、兰序江、韦权芸、刘运宇、卢跃武、罗常礼、罗常智、罗常敏、陈婷婷、杨海莲、罗和平、吴英、张皓月、杨春娥、刘顺平、周汝珍、王正纲、代红、陈添贵、颜家智、李建国、张旭、齐淑芳、邓莹)承诺自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登记在贵阳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贵阳市国资公司等50家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将承继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持股5%以上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持股5%以上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50%。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五、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无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的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其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六、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中信建投证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信建投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公告的精神,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承诺:“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金杜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如因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公司的股份。

如其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其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2)减持数量。其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公司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3)减持方式。其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4)减持价格。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5)信息披露义务。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时间,因此预计公司的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2016年公司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关于填补回报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为适应经营规模的扩大和风险资产的增长,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行秉承风险收益最大化和资本配置最优化理念,统筹兼顾监管要求、经营发展要求,在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本行建立并正在完善与经营规模、风险控制相匹配的资本补充机制,按照内部积累和外部融资并用,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有机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渠道的特点,及时择机选择合适方式,有计划、前瞻性地实施资本补充方案。同时,引入经济资本管理指标体系,逐步完善资本风险管理,改进资本风险计量手段,建立健全资本压力测试机制,不断完善压力情景模拟与测试手段,积极发挥资本管理的风险抵补与资源配置功能。

2、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本行遵循稳健性、系统性、分散与集中相统一的原则,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按照总体规划与统筹安排、牵头负责与分工协作、从简单到复杂、先急后缓、分步实施与稳步推进、符合办法与注重实效的指导方针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丰富风险管理手段,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形成风险防控和效益提升两方面协调发展的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总体目标。同时,本行将继续优化以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和先进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基础,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严密的控制措施为核心,以各营业机构的自律检查、各业务条线的检查督导和稽核监督评价体系为手段,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通畅的沟通交流渠道为依托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主要业务控制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纠正机制等方面,不断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使经营管理行为不断规范,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择机向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

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导致商业银行面临更大经营压力,而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在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带来一定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合作不断加强,多元化、综合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利率市场化趋势以及本行跨区域经营的背景下,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有利于本行实现长期持续发展。

基于本行目前的规模、能力和战略发展重点,在实现综合化经营方面采取两步走:第一步,积极开展业务层面合作,构建多元化业务联盟,为本行各种业务的开展提供平台;第二步,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参股或并购基金、信托、保险公司等。

4、依托地方经济发展,夯实业务基础

依托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本行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重点、以服务为支撑、以效益为目标。结合本行的发展战略,以中小企业金融为主体,专注于社区金融、专注于互联网金融、专注于科技金融,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继续巩固并特色化发展公司金融业务,进一步提高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同时加大对金融市场业务的关注及投入力度,极大地提升其对贵阳银行利润的贡献度;根据监管条件的变化情况,择机向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

5、保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贷款质量的下降将对本行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而贷款质量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行风险管理的水平。长期以来,本行奉行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2.34亿元、5.71亿元和3.39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8%、0.81%和0.59%。

2.本行主要在贵阳地区开展经营,大部分客户的业务集中在贵阳。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69.31%的贷款来源于位于贵阳的各分支机构。报告期内本行绝大多数的贷款、存款、收入和利润将来源于贵阳地区。本行不能控制或影响贵阳及贵州地区经济政策的变化趋势,如果未来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贵阳及贵州地区经济大幅下滑,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拥有共计31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225,556.494平方米的物业。本行已取得191处、建筑面积合计82,256.6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房产占本行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的36.47%;上述房产中,106处合计建筑面积72,257.70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面积的32.04%)的房产建设在出让土地上,发行人已全部取得该等房屋占用的79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行占有和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房产共计127处,建筑面积合计143,299.85平方米,占本行全部自有房产的63.53%;上述房产中,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处于产权办理程序中的房产共计117处,建筑面积合计140,045.2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面积的62.09%。本行正在申请相关权属证书,同时采取措施改正在物业方面的某些瑕疵。对于这部分自有物业,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具体原因、本行采取的应对措施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七、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一)本行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本行无法保证由于未能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不会对本行的所有权产生影响。如果本行因物业问题被迫重新确定经营场所,将可能使本行为此发生额外的费用。

此外,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在国内租赁了共计198处物业,主要用于本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某些房屋的出租方未取得或未向本行提供相关房产证或房地产证,或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产的文件,第三方可能因此提出异议并影响到租赁的有效性。此外,本行无法保证在现有房屋的租期届满后,本行还能够以可接受的条件继续租用这些房屋。如果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租赁终止,或到期后出租方不再向本行出租该房屋,本行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需要迁址。如果本行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重新找到合适的替代场所,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对于上述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七、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二)租赁房屋”。

4、利率市场化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净利息收入。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本行的净利息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88.59%、90.83%和105.34%。

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我国存贷款利率管制全部基本放开。未来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将会由于商业银行寻求给客户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利率而变得更加激烈。未来,发行人可能面临存贷款利差缩窄、净利息收入下降的不利局面。此外,面对利率市场化,发行人存款或贷款利率定价能力和定价经验存在一定不足,市场提供的风险管理手段相对有限,利率市场化因此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足以覆盖未来贷款损失的风险。本行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截至2015年末本行贷款拨备率达到3.56%、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达到239.98%,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充足。未来本行贷款质量受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等因素影响;此外如果本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均可能对本行贷款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导致存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足以覆盖未来贷款损失的风险。

6、未来较高的净利差不能持续的风险。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发行人净利差分别为3.48%、3.93%和3.45%,保持稳定。未来利率市场化导致银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变化导致本行贷款质量下滑;本行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制定有效的业务拓展策略等事项,均可能使得未来本行净利差出现下降,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6年第一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2016年1-3月,本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稳定发展,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保持增长,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持续优良。

2016年1-3月,本行存款、贷款余额稳定增长,增速分别略高于总资产、总负债增速。截至2016年3月末,本行总资产2,483.58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101.61亿元,增幅为4.27%;贷款余额877.17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45.43亿元,增幅5.46%。截至2016年3月末,本行负债总计2,334.10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93.48亿元,增幅为4.17%;其中,存款总额1,926.55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116.68亿元,增幅6.45%。

2016年1-3月,本行利息收入稳定增长;得益于本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快速增长。2015年1-3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1.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4亿元,同比增长29.08%;实现利息净收入18.1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7亿元,同比增长18.79%;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7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1亿元,同比增长144.41%。

2016年1-3月,本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86%。2016年1-3月,本行资产利润率为0.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63%,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行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行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行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产品的生产(商业银行金融服务)、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存贷款利率),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贵阳银行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9.84亿元-43.47亿元,同比增长10%-20%;净利润15.06亿元-17.32亿元,同比增长0%-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8亿元-17.34亿元,同比增长0%-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7亿元-17.33亿元,同比增长0%-1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本行设立及发展历程

(一)设立

本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7年4月15日在原二十五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贵阳城市合作银行”。本行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本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

(二)本行发展历程简介

1.更名

1998年3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的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贵阳市分行1998年4月2日《关于贵阳城市合作银行更名的批复》(黔银复[1998]45号)批准,本行名称由“贵阳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0日,经中国银监会《关于贵阳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10]444号)批准,本行名称由“贵阳市商业银行”更名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迁址

2004年5月26日,经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阳市商业银行迁址的批复》(黔银监复[2004]126号)批准,本行地址由贵阳市瑞金北路75号迁至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3.异地开设分行

本行于2008年6月、2009年12月、2010年10月、2011年1月、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4年11月分别在贵州省毕节、遵义、凯里、四川省成都、安顺、都匀、铜仁、兴义、六盘水开设了分行。2011年12月,本行参与发起设立并控股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A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1,798,591,900股,若本次发行A股500,000,000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2,298,591,900股,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二)本行主要股东简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1.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贵阳市国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0日,是由贵阳市财政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22,150,000元;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86号;经营范围为:经济建设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社会公益项目投资、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经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贵阳市国资公司总资产为4,231,579,038.16元,净资产为4,034,394,967.32元,2014年净利润为633,158,180.91元(以上数据经贵阳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本行股份35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9.46%。

2.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16日,本行股东贵州产业投资公司的公司名称由“贵州省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翟彦;注册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贵州产投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工业园;经营范围:投资融资;委托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经营及股权管理;企业兼并重组;资产托管;土地收储、担保;财务顾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钢材、建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类的销售;国内外贸易、发行和设立私募基金、煤炭经营、电力生产、餐饮业,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禁止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贵州产业投资公司总资产为21,872,257,809.03元,2015年净资产为11,631,066,830.78元,2015年净利润为420,716,732.5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本行股份15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34%。

3.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国资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金风;注册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凤凰山文化广场科技馆三层;经营范围为: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并行使出资者职能,通过资产出让、资产出租、资产收购、资产置换、参股、控股、委托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培植上市公司等资本营运方式经营好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负责监管各子公司建设资金,实现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服务,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土地开发和土地整治。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遵义市国资公司总资产为19,739,283,379.34元,净资产为6,077,185,688.46元,净利润为33,060,815.2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本行股份10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56%。

(三)本行前十大股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持股比例前十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本行业务情况

(一)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承兑;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接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基金销售;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代理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

1.公司银行业务

公司金融业务是本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本行为政府机关、企事业法人、金融机构等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存款、结算、现金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保理、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托管、对公理财、担保及承诺、托管、保险代理、科技金融与委托贷款等服务。

2.个人银行业务

本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包括贷款、存款、银行卡、结算、个人理财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和服务。

3.投行业务

本行的投行业务由投资银行部负责,业务主要包括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贷款承诺函以及融资性保函等。

4.资金业务

本行的资金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同业投资、同业存放、同业授信等。

5.贸易金融业务

本行贸易金融业务主要的业务内容包括:承兑业务、商票通业务、贴现业务、国际业务结算等。

(二)销售渠道

1.分支网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在毕节市、遵义市、凯里市、都匀市、安顺市、铜仁市、六盘水市、兴义市和四川省成都市分别设有9家分行,在贵阳地区设立了总行营业部和137家支行。

2.电子银行

本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客户能够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ATM机、CDM机及其他自动终端设备查询自己的账户或进行交易。本行正在通过丰富电子银行产品并改进电子银行功能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客户对本行电子银行产品的使用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卡等电子银行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电子银行业务替代率提升至75%。

(三)竞争优势

在中国银监会主管的期刊《中国银行业》中,中国银行业协会首次发布2015年中国商业银行“陀螺(GYROSCOPE)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关于收益可持续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二;评价体系关于风险管控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二;评价体系关于体系智能化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四;评价体系关于股本补充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十。

在《亚洲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3年“亚洲银行家500强—资产排名”中,本行排名第259位,较2012年提升71位,竞争力排名第30位,同时,在“股本回报率最高”银行中排名第10位。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和《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3年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本行综合排名在资产规模1,000-2,00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中位居第一,同时被评为“2012年度最具成长性城市商业银行”;在“2014年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本行被评为“2013年最佳风险管理城市商业银行”、“2013年度资产规模1,000亿元~2,00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财务评价第2名”。

在贵阳地区银行市场,本行的主要竞争对手是五大商业银行以及贵阳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关于业务经营的竞争,本行具有以下优势:

1.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域优势;

2.“深耕细作”的区域经营特色;

3.区域范围内的网点优势;

4.坚持服务中小企业和持续创新的特色;

5.充足的流动性;

6.高效开展的营销和拓展工作;

7.长足发展的资金业务优势;

8.审慎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9.稳定、团结、能打硬仗的经营队伍。

五、本行的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共拥有359处、建筑面积总计242,288.51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191处、建筑面积合计82,282.08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房产占发行人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的33.96%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占有和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房产共计168处,建筑面积合计160,000.43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自有房产的66.04%。

本行认为,如果由上述物业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瑕疵导致本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且必须搬迁时,本行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行律师认为该等物业权属瑕疵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已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在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房产,本行律师认为,本行取得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拥有11项商标,均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拥有12个互联网域名,均在有效期限内。此外,本行拥有“贵阳市商业银行代理贵阳市国税申报缴纳计算机综合网络管理系统V1.0”的软件著作权,以及“贵阳银行”标志图案的作品著作权。

(三)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总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行总行已取得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215H252010001号的《金融许可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及其下属227家分支机构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除此之外,本行已就下列业务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外汇管理局、证监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1.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需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总行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持有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4月28日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编号为52000021449398X00),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总行及其他44家分支机构已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3.基金销售业务

本行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发行人核发编号为00000091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由于股东持股分散,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情况均如下:

注:1贵州产业投资公司于2012年由“贵州省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2013年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系贵州产业投资公司100%控股的企业,贵州产业投资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2014年6月16日,贵州产业投资公司吸收合并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注销。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情况均如下表所示:

(下转30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