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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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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8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8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号国盛中心1号座上海国丰酒店 2楼宴会厅2(近云岭东路)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其中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9,286,251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2人,副董事长周侠先生、董事叶永佳先生、于东先生、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秦永军先生、郝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监事吴展新先生、监事金蕾女士、王一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蕾女士出席会议,副总经理付欣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借壳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相关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7.01、 议案名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2、 议案名称: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3、 议案名称:业绩承诺与补偿、奖励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0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收购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12.01、 议案名称:启创卓越项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02、 议案名称:华和万润项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03、 议案名称:中科智能项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同意澳洲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其中,上述第2至第15项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并获得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通过。第14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燕、张鑫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