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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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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二〇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久”、“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及其关联自然人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仲清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新平和沈玉将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6、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兰山英、余仲清、张培兴,余荣清控制的其他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余荣清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但是并不能因转让苏州恒久股份影响本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25%;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

兰山英和恒久荣盛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本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25%;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本公司)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

余仲清和张培兴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可因自身经济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1、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公司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余荣清承诺如下:

1、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再次触发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

3、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本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②本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

③本人回购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1、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③本人回购公司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苏高新承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因自身的经济或投资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日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的1.5倍(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低于5%时除外。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延长锁定期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余荣清,股东兰山英、余仲清、张培兴、恒久荣盛和苏高新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苏州恒久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苏州恒久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控股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相关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关人员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如违反《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则其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七、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以及填补即期回报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和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2016年公司预计业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本次发行3,000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33.33%,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制定,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本次募投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的生产和研发能力将有较大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3)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前,公司将持续开拓国内外产品销售市场,有效控制成本,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将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经营业绩的提升,降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还制定了股东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强化了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尊重并维护投资者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特提示投资者注意,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49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3,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2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苏州恒久”,股票代码“002808”;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8月12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8月12日

3、股票简称:苏州恒久

4、股票代码:00280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uzhouGoldengreenTechnologiesLtd.

3、注册资本:9,000万元(发行前)

12,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余荣清

5、公司住所/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6、经营范围:有机光导鼓系列产品、墨粉、粉盒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经营;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器件与组件、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7、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激光有机光导鼓(OrganicPhoto-ConductorDrum,简称“激光OPC鼓”)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8、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9、电话:0512-82278868

10、传真:0512-82278868

11、电子邮箱:admin@sgt21.com

12、董事会秘书:陈小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注:恒久荣盛持有本公司587.3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89%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余荣清先生。余荣清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4,742.88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2.70%。

余荣清先生,男,1967年11月出生,博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三菱信息电子公司从事研发及生产制程的技术管理工作,2002年回国创建苏州恒久。自2002年3月至今先后担任苏州恒久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除本公司外,余荣清先生还持有本公司第四大股东恒久荣盛88%的股权,该公司持有本公司587.33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53%。两者合计,余荣清先生持有并控制本公司的股份为5,330.21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9.23%。恒久荣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3,253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71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6,444,26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88,104,021,5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 倍数为7,342.00179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于2016年8月3日(T日)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21,480.86667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3,263.11191倍,中签率为0.0306455932%。

根据《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6,444,260万股,其中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A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1,914,77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29.71%,配售比例为0.00627186%;年金和保险产品(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961,48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14.92%,配售比例为0.00623887%;其他投资者(C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3,568,01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55.37%,配售比例为0.00336106%。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股数77,191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金额为595,142.61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2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60.0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069.9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8月9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714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060.07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2,980.00万元、审计和验资费用374.74万元、律师费用227.17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6.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42.16万元。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3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069.9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为19,075.12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07元(按照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354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会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063号),且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章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6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及2016年1-6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6 月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公司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作为附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进行披露,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16年半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2016年半年度业绩情况

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9.75%,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降低-6.12%、-7.92%和-6.35%,主要系公司管理费用增加所致。

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基本保持稳定并略有增长;流动负债较上年上升16.72%,主要系公司产能规模扩大,应付账款相应增加所致。

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500,474.16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正常。

三、2016年1-9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6年1-9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7653.58万元至19153.5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10.07%至19.43%;净利润预计2426.87万元至272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10.27%至0.82%(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作的盈利预测)。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交易所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2016年7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被关联人非法经营性占用等;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857

保荐代表人:郭玉良、张悦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苏州恒久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苏州恒久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苏州恒久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荣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小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冯芬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荣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小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冯芬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荣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小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冯芬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荣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小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冯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