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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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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64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8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伟祥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罗斌先生、徐亚林先生、独立董事全泽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姚建芳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上市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阮伟祥等七名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阮伟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9项系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上述第2、3、6、7和8项系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项志峰、阮兴祥、姚建芳、何旭斌、金瑞浩、周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936933244股回避表决;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声、傅肖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65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收购报告书》及其

摘要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披露了《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阮伟祥收购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意见》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鉴于监管政策变化的要求,且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已经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对上述文件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收购报告书》原第三节之“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以现金认购浙江龙盛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外,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改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以现金认购浙江龙盛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外,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收购报告书》原第三节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该议案尚待浙江龙盛股东大会审议且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浙江龙盛将于2016年8月11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

“2016年8月11日,浙江龙盛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阮伟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联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项志峰、阮兴祥、姚建芳、何旭斌、金瑞浩、周波回避了表决。”

3、《收购报告书摘要》原第三节之“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以现金认购浙江龙盛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外,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改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以现金认购浙江龙盛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外,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4、《收购报告书摘要》原第三节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该议案尚待浙江龙盛股东大会审议且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浙江龙盛将于2016年8月11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

“2016年8月11日,浙江龙盛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阮伟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联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项志峰、阮兴祥、姚建芳、何旭斌、金瑞浩、周波回避了表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阮伟祥收购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意见》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中上述类同的内容也一并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收购报告书》(修改稿)及其摘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阮伟祥收购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意见》(修改稿)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修改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2016.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