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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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等八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将于2016年8月2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424”,证券简称为“青海1505”,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2元。

二、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425”,证券简称为“青海1506”,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6元。

三、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426”,证券简称为“青海1507”,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1%,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61元。

四、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427”,证券简称为“青海1508”,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05元。

五、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428”,证券简称为“青海15Z1”,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2元。

六、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429”,证券简称为“青海15Z2”,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6元。

七、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430”,证券简称为“青海15Z3”,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1%,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61元。

八、2015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431”,证券简称为“青海15Z4”,是2015年8月25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05元。

九、本所从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24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8月25日除息交易。

十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定于2016年8月15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代码“112412”,证券简称“16银亿05”,发行总额4亿元,票面利率7.0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系亚太实业的投资持股企业。2012年及2013年济南固锝先后错误确认、冲减质量索赔款5,355,085.00元(原币金额为85万美元)。济南固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公司虚减2012年净利润2,570,440.80元、虚增2013年净利润2,570,440.80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分别占公司2012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227.48%、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7.87%。

二、2013年12月31日,公司拟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定价依据为截至2012年底济南固锝股权的账面价值20,017,561.21元。但公司未能于2013年底根据前述定价依据对所持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虚增2,377,904.37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公司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0.54%。

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是公司持股84.16%的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未按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确认房产销售收入,导致同创嘉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导致同创嘉业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合并报表后,导致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占公司当期更正前营业收入的100%、100%、23.16%、61.75%,导致公司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占更正前当期营业收入的43.97%。

四、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破产前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交通银行的银行借款19,8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借款44,800,000.00元均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2008年,公司为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00,000.00元。2014年5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裁定天津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交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13,801,813.63元,中国农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34,639,308.46元。以上两贷款合计未清偿金额为48,441,122.09元。2014年,公司未根据前述判决计提预计负债28,441,122.09元,导致2014年虚增利润28,441,122.09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

五、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2015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0-60万元,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59.37万元,但公司未及时对其业绩预告做出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财务总监张芳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陈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金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财务总监张芳霞、王金玉、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时任董事陈罡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