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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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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7版)

2016-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和总负债较2015年底出现一定的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应付账款较去年年末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出现一定幅度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量较去年同期出现了一定的上升,且部分项目在上半年出现了竣工结算报告收入调增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业务运行、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公司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5,000.00万元至50,000.00万元,较2015年1-9月增长19.38%至32.64%;预计实现净利润6,000.00万元至6,800.00万元,较2015年上半年增加16.85%至32.42%,公司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出现一定的增长(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机构审核)。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甲方)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811050101330042774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110402102920041465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13351000000417929)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08011012010000001596),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5日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