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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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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87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8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3、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会的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在龙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满足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需要,同意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关于议案2的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2016-088”号临时公告。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五公司在中国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满足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需要,同意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2,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履约保函10,000万元,预付款保函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关于议案3的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2016-088”号临时公告。

议案2、3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子公司的授信和贷款是为了满足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人同意为上述子公司的以下两笔授信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同意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同意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2,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履约保函10,000万元,预付款保函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88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四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五公司)。

2、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额:本次为四公司担保10,000.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62,000.00万元(不含本次);本次为五公司担保22,000.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16,000.00万元(不含本次)。

3、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担保累计数额:281,775.9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对外担保累计数额0万元,合计担保数额281,775.91万元。

4、本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额:0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在龙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四公司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需要,同意四公司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五公司在中国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五公司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需要,同意五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2,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履约保函10,000万元,预付款保函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四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栾庆志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经销:道路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模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0,050万元,本公司持有四公司100%股权。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98,902.51万元,负债总额为79,084.87万元,净资产为19,817.65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9,128.34万元,净利润495.79万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6,163.39万元,负债总额为77,977.21万元,净资产为28,186.18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261.16万元,净利润402.33万元。

2、五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金山堡

法定代表人:单志利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0,010万元,本公司持有五公司100%股权。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81,953.27万元,负债总额为57,812.43万元,净资产为24,140.85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2,700.34万元,净利润222.47万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95,384.51万元,负债总额为70,954.28万元,净资产为24,430.24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308.66万元,净利润423.33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为满足四公司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需要,同意四公司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满足五公司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需要,同意五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2,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履约保函10,000万元,预付款保函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经超过了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50%,上述担保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四公司、五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子公司的授信和贷款是为了满足项目施工和经营投标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人同意为上述子公司的以下两笔授信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同意四公司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同意五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2,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履约保函10,000万元,预付款保函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担保累计数额281,775.9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7.30%;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额0万元。公司合计担保数额281,775.91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四公司、五公司营业执照

4、四公司、五公司201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8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初18号,本案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32,958,280.34元,差价补偿款24,181,344.00元, 合计人民币57,139,624.34元。

●对上市公司影响:由于中止诉讼的原因是为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因此本次中止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无法判定。

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裁定书时间:2016年8月24日(传真件)

管辖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鑫泰和”)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股份”)

二、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鑫泰和诉称,2011年7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工程发包给龙建股份,工程总造价为335,802,225.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龙建股份项目部将其中拉路河特大桥K44+731.75(左幅)K44+729.75(右幅)工程分包给原告, 2012年3月30日,龙建股份项目经理与原告补签了合同。原告根据发包方的图纸和要求购买了大量材料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完成了绝大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经发包方高开司监理签收为合格。因被告高开司未将由原告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给第三人龙建股份,所以,龙建股份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958,280.34元,差价补偿款24,181,344.00元,合计人民币57,139,624.34元。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时公告2016-057)。

三、目前诉讼的进展情况

诉讼案件于2016年1月26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2016年8月24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初18号,主要内容如下:审理过程中,龙建股份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龙建股份于2014年11月3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要求解除《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要求鑫泰和返还超付的2,1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与此诉讼是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都是工程结算款的问题,龙建的诉讼正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诉讼案必须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依法中止本案诉讼。

四、补充披露龙建股份诉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情况

(一)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时间:2014年5月13日

法院立案时间:2014年11月3日

管辖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2年3月30日,龙建股份与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龙建股份将其承包的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中的拉路河特大桥劳务施工任务承包给鑫泰和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鑫泰和施工进度缓慢,并于2013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导致总体工期滞后,龙建股份于2014年5月13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龙建股份要求解除《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要求鑫泰和返还超付的2,1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鑫泰和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2月,哈尔滨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33-1号驳回鑫泰和的管辖权异议。鑫泰和为此上诉至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本案尚未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中止诉讼的原因是为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因此本次中止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无法判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报备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初18号

2、民事起诉书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33-1号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9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8月29日发生交易异常波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6年8月29日发生交易异常波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黑龙江省国资委核实,截至目前,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的书面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