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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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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2016-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34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气”、“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请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在2016年8月31日(T日)进行网上或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3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对所有申报价格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价格的按照数量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相同数量的按照申报时间由晚到早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9月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中止条款请见“六、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6年8月30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新天然气”,股票代码为60339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393。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6年8月26日(T-3日)完成,确定的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26.66元/股对应的2015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低于中证指数发布的定价日前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均值。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06,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436.1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02,203.90万元,不高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102,203.90万元。

4、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材料,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或视为无效申购。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剔除不予配售。

(2)网上申购

2016年8月31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8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8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6,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网上网下认购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9月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缴款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5、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8月31日(T日)15:00同时截止。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并在2016年9月1日(T+1日)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具体安排参见本公告“一、(五)回拨机制”。

6、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7、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8、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6年8月23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9、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2,4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三)发行方式与时间

本次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发行价格26.66元/股认购。网下发行申购时间:2016年8月31日(T日)9:30-15:00;网上发行申购时间:2016年8月31日(T日)(9:30-11:30,13:00-15:00)。

(四)募集资金

按本次发行价格26.66元/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06,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436.1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02,203.90万元。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6年8月31日(T日)15:00同时截止。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6年9月1日(T+1日)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6年9月1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16年9月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下、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七)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及定价情况

(一)初步询价申报情况

1、网下投资者总体申报情况

2016年8月25日(T-4日)及2016年8月26日(T-3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共有873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030个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报价区间为12.14元/股-28.6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4,396,540万股。配售对象具体报价情况请见“附表: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

2、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主承销商核查,共有21家投资者管理的23个配售对象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上述相关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已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该类配售对象的名单见“附表: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中被标注为“无效1”的配售对象;剔除的21家投资者及上述23个配售对象,对应的申报数量为54,140万股,无效报价部分不计入有效申购数量。

在律师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对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进行了关联关系核查,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均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不存在禁止配售的情形;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资料审核工作进行见证并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进行说明。

3、剔除无效报价后的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申购报价后,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856家,配售对象为2007个,全部符合《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上述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全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二)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确定26.66元/股为剔除临界价格。由于本次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做剔除,对应最高报价的剔除比例为0%。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如下: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属于“D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截止2016年8月2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55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6年8月26日

本次发行价格26.66元/股对应的2015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

(四)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过程

1、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66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价格”)。

2、有效报价投资者

申报价格等于发行价格26.66元/股,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配售对象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被剔除,但拟申购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报价亦为无效报价,具体名单详见“附表: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中被标注为“无效2”的配售对象。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849家,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2,000家,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4,325,600万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申购价格及有效申购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

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三、网下发行

(一)有资格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2,000家,其对应的申购总量为4,325,600万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及代码、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6年8月24日(T-5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自负。

配售对象申购款退款的银行收款账户需与其申购款付款的银行付款账户一致。

(二)网下申购流程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

1、申购时间

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的规定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以下简称“有效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有效申购数量的情形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网下申购款项的缴付

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8月31日(T日)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四)网下获配股数计算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2016年8月23日(T-6日)刊登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16年9月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配售情况。

(五)公布配售结果

2016年9月2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获配数量、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六)认购资金的缴付

1、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9月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认购均视为无效认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行价格×获配数量。

3、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认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及各结算银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其他—上海市场”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QFII结算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相关资金。

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认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03393,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认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03393”,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4、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若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2016年9月6日(T+4日),主承销商将通过结算平台向网下投资者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网下投资者有效缴付的认购款-网下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购款金额。

6、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四、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新天申购”;申购代码为“732393”。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资格

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2016年8月31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8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16年8月31日(T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1,600万股新天然气股票输入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2016年8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8月3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2、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其所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得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16,000股。

3、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16年8月29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4、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

2、市值计算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16年8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新天然气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16年8月31日(T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16年8月31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核查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6年8月31日(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16年9月1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16年9月1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6年9月1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2016年9月2日(T+2日)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缴付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16年9月5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五、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包销金额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9月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六、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七、余股包销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16年9月6日(T+4日),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与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八、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九、咨询电话

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68588083、010-68588637

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1、发行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彬

电话:0991-3376700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蜘蛛山巷179号楼兰新城25栋1层商铺2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西部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8588083、010-68588637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3层

发行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附表: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