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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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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6-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16年8月2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谢乐敏先生主持,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公司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6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818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6.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3,4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6,1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7,3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瑞华验字[2016]第02060004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6年8月16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主办人向晓娟女士、甘亮先生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保荐机构更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被告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