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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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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58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308,811.67元及该款项自2016年8月21日至还款日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影响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赣03民初42号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其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萍分”)起诉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飞虎”)及其子公司江西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云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年9月5日

受理时间: 2016年9月5日

诉讼机构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29号

原告: 工行萍分

被告: 云维股份、云南飞虎、江西云维

二、根据工行萍分提交到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本次起诉的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16日,工行萍分与江西云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江西云维向工行萍分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即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2015年11月3日,工行萍分又与江西云维签订了两份《银行承兑协议》,江西云维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共向工行萍分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2015年10月16日,工行萍分分别与云南飞虎、云维股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云南飞虎、云维股份分别为江西云维最高限额3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并办妥业务所需全部手续后,工行萍分依约发放了贷款,江西云维提取并使用了该款项。

2、诉讼理由

工行萍分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工行萍分对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垫付了款项,但江西云维一直未偿还工行萍分垫付的款项。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江西云维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且经工行萍分多次催收后仍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其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工行萍分与江西云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江西云维偿还借款本金29,727,372.64元及至2016年8月21日利息531,439.03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律师费50,000元,共计30,308,811.67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维股份、云南飞虎就上述债务向工行萍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4、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同日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因工行萍分为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西云维、云南飞虎、云维股份的银行存款30,308,811.6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冻结本案被告的银行存款30,308,811.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截至公告日,因云维股份进入重整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未对云维股份采取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帐户等保全措施,云南飞虎、江西云维尚未接到财产被查封、扣押、银行帐户被冻结的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刚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件尚未开庭,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9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初42号应诉通知书

(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