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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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10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40.69万元(含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法院亦认为公司与金誉阿拉丁间的借款合同及房产抵债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当按照房产抵债合同履行义务,公司拟就此继续诉讼,最终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阿拉丁”或“被告”)存在债务纠纷,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沪0106民初12212号],诉讼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债权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63)。

二、本次诉讼请求的内容

公司因与金誉阿拉丁存在债务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判令被告金誉阿拉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

2、判令被告按7.47%支付上述借款自2008年3月27日起直至清偿日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26日为人民币1,540.69万元;(本息总计人民币4,040.69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2212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关于房产抵债的合同亦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遵守约定。原、被告对于借款本息的归还,先约定为在项目全部完成后还本付息,后双方签订以房抵债的合同,将借款本息归还的方式作出了变更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变更后的合同约定。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83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法院亦认为公司与金誉阿拉丁间的借款合同及房产抵债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当按照房产抵债合同履行义务,公司拟就此继续诉讼,最终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