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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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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8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施工合同,总合同价911,903,603.28元 。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6个月,其中:路基工程18个月内完成,连续刚构桥及隧道工程30个月完成,其他桥梁24个月内完成,路面工程12个月完成。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已中标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项目1标(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由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鹤公司”)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8)。

近日,湖北路桥与宣鹤公司签订了《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签约合同价911,903,603.28元。

一、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的情况

1、工程名称: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项目1标。

2、工程地点:恩施州宣恩县沙道沟镇。

3、签约合同价: 911,903,603.28元。

4、工程内容: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起于鹤峰县太平镇龙潭坪村,与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鹤峰东段对接,止于恩施宣恩县当阳坪长湾,设当阳坪枢纽互通与恩施至来凤高速相接。该项目土建工程共分4个标段,湖北路桥中标其中的1标段。1标段工程内容包括桥梁4248m/14座,隧道3698/7座,沙道沟、当阳坪互通,路面24.118km。其中,龙潭河大桥(跨径65+120+65m连续刚构桥)、沙道沟(1270m)。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典栋

注册资金: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5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收费运营、经营开发;公路、桥梁沿线许可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机电维修、汽车配件销售及公路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交投”)持股100%。

(2)宣鹤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成立于2015年10月,于2016年2月与原湖北高路鄂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合并,主要承担鄂西高速公路项目群建设及其沿线景区开发任务。2015年12月18日,宣鹤高速公路控制性工程开工点开工。

(3)宣鹤公司股东湖北交投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12月31日,湖北交投总资产30,019,514.61万元,净资产9,552,644.66万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719,254.15万元,净利润84,470.89万元。

(4)宣鹤公司与公司及湖北路桥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及湖北路桥发生业务往来。

2、湖北路桥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

注册资金:15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物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建筑材料、公路辅助材料、金属材料、服装加工、销售、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工程、公共广场工程、各类排水管道工程;对外实业投资;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设备租赁、维修及安装。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2)湖北路桥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总资产1,186,430.59万元,净资产206,434.51万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05,494.22万元,净利润10,714.47万元。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宣鹤公司(发包人);湖北路桥(承包人)。

2、签约合同价:911,903,603.28元。

3、合同价款支付:项目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工程款按月支付。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万元),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4、合同履行地点:恩施州宣恩县沙道沟镇。

5、合同期限:工期36个月,其中路基工程18个月内完成,连续刚构桥及隧道工程30个月完成,其他桥梁24个月内完成,路面工程12个月完成。

6、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或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之类情形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定施工。

②发包人发生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或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人发生未能按期开工,或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度,或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移其他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等情形,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②承包人发生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③承包人违约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签约合同价的 0.1~10%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扣缴违约金后仍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宜都至来凤高速鹤峰(容美)至宣恩(当阳坪)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2、湖北交投、湖北路桥2015年度财务报表;

3、宣鹤公司、湖北路桥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8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16年9月8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计划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湖北路桥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57,2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296.2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⑤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2、本次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2016年9月8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计划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5亿元,在2016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公告编号:临2016-042)。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6年4月27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4月2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物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等。

截止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总资产1,138,850.24万元,负债合计928,183.63万元,所有者权益210,666.61万元。

2、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黄旭东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本笔授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笔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45亿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6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40,296.2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40.3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9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9月2日以送达方式发出,于2016年9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1)同意公司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不超过(含)60%的股权;

(2)同意转让底价按照“园博园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拟转让股权比例”方式确定;

(3)授权期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具体详见《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16-091)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销售商品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审议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提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6-092)。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的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或“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旨在寻求品牌号召力强、操盘经验丰富、资金实力雄厚、综合实力领先的合作对象,以充分发挥公司与受让方各自优势,形成资源、品牌、团队的整合与共赢,打造更高品质的“产、城、人”融合项目。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是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准,通过产权交易公开挂牌转让,保证了交易的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还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提请公司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9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或“标的公司”)不超过60%的股权,转让底价按照“园博园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拟转让股权比例”方式确定。

2、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本次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能否成交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公司2016年9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7、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转让园博园公司不超过60%的股权,转让底价按照“园博园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拟转让股权比例”方式确定。标的公司的目标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70万方,其中商业及商务办公规划建筑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40%,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60%,本次拟转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旨在寻求品牌号召力强、操盘经验丰富、资金实力雄厚、综合实力领先的合作对象,以充分发挥公司与受让方各自优势,形成资源、品牌、团队的整合与共赢,打造更高品质的“产、城、人”融合项目。

2、本次交易能否成交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转让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股权转让以评估值为基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挂牌底价按照“园博园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拟转让股权比例”方式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公司2016年9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还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不超过60%的股权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如宾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8日

实际控制人情况: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3、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作为标的公司主要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或“该项目”),标的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编号为P(2014)014号摘牌,竞得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K3、K4、K5、K6、K7五宗开发用地),并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4、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 元

2015年审计单位: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亚太分所;

2016年1-7月审计单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从业资格)。

(二)审计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从业资格)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7524号),截止2016年7月31日,园博园公司资产合计186,227.88万元,负债合计181,324.33万元,净资产4,903.55万元,净利润-752,609.60元。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情况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受托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16]第1326号)。

评估机构资格: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备资产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1)资产评估资格:批准文号为京财企许可[2008]0102号,证书编号为11020008;(2)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单位。批准文号为财企[2008]360号,证书编号为0100001001。

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

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2、评估结论

资产账面价值186,227.88万元,评估值231,949.30万元,评估增值45,721.42万元,增值率24.55 %。

负债账面价值181,324.33万元,评估值181,324.33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净资产账面价值4,903.55万元,评估值50,624.97万元,评估增值45,721.42万元,增值率932.41%。

本次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园博园公司取得土地时间为2014年,至评估基准日地块所在的区域相关配套逐步完善,项目周边楼面地价上涨,经评估测算正在开发或拟开发的各个项目,故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系土地资产增值。

3、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园博园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到收益法受市场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较大,影响收入成本预测的因素较多,尤其是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导致企业未来经营战略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企业: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权属情况说明

截止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标的公司的股权尚未被设立股权出质登记,亦没有被法院查封。

标的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五)标的公司其他重大信息披露

公司同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园博园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签署《武汉长丰村A包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园博园公司委托由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拆迁安置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目标地块(指K3、K4、K5、K6、K7地块)全部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拆迁、迁移,与全部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协议,支付全部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不含目的地块2016年净地交付后的场地清理、平整和控违费用;②还建安置房设计、建设、验收、交付;③目标地块(指K3、K4、K5、K6、K7地块)国有土地证使用证办理相关事项。

《武汉长丰村A包项目合作协议》内容详见2016年6月24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目标地块委托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由园博园公司按照合同金额支付后,如因拆迁补偿事项导致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由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受让方基本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企业商誉和房地产综合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亦不接受采取委托、信托或者联合的方式举牌;

3、受让方应具备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一级资质;

4、受让方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取得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权利人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同意、认可、批准,该等同意、认可、批准作为受让方最终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

5、意向受让方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税费、风险和损失。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条件与转让底价

1、挂牌底价:按照“园博园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拟转让股权比例”方式确定。

2、价款支付方式: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交易价款,首期交易价款不得低于交易总价款的30%;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基本条件

(1)因标的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渤海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博时资本委托渤海银行向标的公司提供20亿元委托贷款,意向受让方需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取得渤海银行对本次交易的书面豁免/同意的书面文件。意向受让方为取得相关书面豁免/同意所需要提供的信用担保、股权质押等与转让方无关。

(2)标的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需资金,优先以项目贷款解决,公司与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为标的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若无法取得项目贷款,或虽取得但仍有资金缺口,由公司与受让方按持股比例,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具体标准另行协商,具体要求如下:

①受让方需按受让股权比例,对标的公司向渤海银行的9.76亿元借款提供相应份额的担保,如获准渤海银行同意无须担保或担保豁免除外。

②受让方需按受让股权比例,对标的公司提供相应份额的股东借款,即在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后,受让方以转让方确定的截至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之日累计向标的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本息金额为基数,按照股权比例向标的公司提供相应金额股东借款,并在利润分配前优先偿还股东借款本息。

(3)受让方同意按持股比例分享和分担标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因交易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

(三)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

(四)保证金设定

交易保证金金额拟设定为5,000万元,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的承诺的确认。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等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如果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转让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产权交易所无息返还。

(五)竞价方式与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六)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如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延期或终止此次交易。

四、转让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转让股权的目的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70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及商务办公规划建筑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40%,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60%。标的公司可借助公司二十三年积累的成熟的科技园区建设、招商及运营优势,提高项目商务办公物业的销售效率与招商品质。与此同时,通过转让股权,寻求具有品牌号召力、丰富操盘经验、资金实力雄厚、综合实力领先的合作对象,可以充分发挥公司与受让方各自优势,形成资源、品牌、团队的整合与共赢。

2、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发生的交易有利于标的公司与综合实力领先的合作对象合作,为项目规划、建设、销售、招商提供有力保证,提升项目品质、品牌价值、市场竞争力。

若本次转让的股权不超过50%且交易成功,则公司未丧失对标的公司控制权,转让产生的溢价将计入资本公积,当期不确认投资收益;如本次转让的股权超过50%且交易成功,公司将丧失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报相关单位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且在产权交易机构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时间较长,本年度是否能完成本次交易尚无法确定,因此能否在本年度确认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股权转比例超过50%以上,公司将不再控股园博园公司,园博园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园博园公司原有员工作为转让方向标的公司委派的人员,将与标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保、公积金参照标的公司的标准,由标的公司支付和办理。

经大华会计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借款本息为8.37亿元,公司对标的公司向渤海银行9.76亿元借款提供了信用担保。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和分担标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降低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借款额度与担保额度风险。

五、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1、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32号》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转让底价按照“园博园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拟转让股权比例”方式确定。同时通过产权交易公开挂牌、公开征集受让方,保证了交易的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交易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是通过产权交易公开挂牌、公开征集受让方,鉴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调控以及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次交易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司利益,如此次产权交易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公司有权选择延期或终止此次交易。

3、交易条款设定

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情况以及目标项目开发预期,公平、公开、合理设定交易条款,减少交易价款支付违约风险。同时,拟将对标的公司后期公司治理与经营、项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原则、项目融资与担保、项目开发、项目公司现有员工安置方案等事项在公开挂牌交易条件中进行具体设定。

六、其他说明

由于本次交易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对外转让,因此最终的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尚无法确定,能否交易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该事项的实质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7524号);

4、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1326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6-09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9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9月2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26日

至2016年9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6年8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2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6年9月1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03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9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