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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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6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 11日——2016年9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15:00至2016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16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知的公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1日

4、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37,936,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8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5,698,0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4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2,238,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2,238,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2,238,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8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37,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38,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38,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38,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38,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念清、张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