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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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585,568元(不含2016年8月1日至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一、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林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丰林”)、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人造板”)、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丰林”)以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好的板”或“被告”)违反2015年5月18日所签署的《还款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还款,且多次协商无果,分别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且江南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百色丰林、丰林人造板、惠州丰林(公司、百色丰林、丰林人造板、惠州丰林以下合称“原告”)分别向江南区法院提出申请,查封好的板名下的中国银行惠州惠东吉隆支行、中信银行深圳笋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存款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申请保全的财产总额约为人民币1,236.37万元。根据江南区法院要求,公司为该诉讼保全申请提供相应担保,该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6-011、014、017号公告)。

截至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编号分别为(2016)桂0105民初480号、(2016)桂0105民初481号、(2016)桂0105民初482号、(2016)桂0105民初479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2016年9月5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分别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2016)桂0105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丰林集团货款1,774,490元,利息86,03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1,860,526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赔偿原告丰林集团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935,526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付清;

(2) 被告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原告丰林集团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20,485元,减半收取10,242.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丰林集团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丰林集团,待被告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丰林集团。

2、 (2016)桂0105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百色丰林货款176,642元,利息8,5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185,206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百色丰林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60,206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付清;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原告百色丰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3,943元,减半收取1,971.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43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百色丰林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百色丰林,待被告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百色丰林。

3、 (2016)桂0105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丰林人造板货款7,377,925元,利息357,71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7,735,643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丰林人造板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7,810,643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支付592,98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454,281元,2016年11月10日支付3,381,691元,2016年12月10日支付余下的3,381,691元;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若两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则剩余未履行的到期债务均视为到期,原告丰林人造板有权依调解书申请执行;

(4) 原告丰林人造板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60,316元,减半收取30,158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丰林人造板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丰林人造板,待被告履行第一期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丰林人造板。

4、 (2016)桂0105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惠州丰林货款3,250,765元,利息194,6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3,445,390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惠州丰林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520,390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支付592,98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余下的2,927,410元;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若两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则剩余未履行的到期债务均视为到期,原告惠州丰林有权依调解书申请执行;

(4) 原告惠州丰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114,128元,减半收取57,064元,由原告惠州丰林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惠州丰林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惠州丰林,待被告履行第一期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惠州丰林。

三、备查文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80号;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81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82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79号。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