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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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6-053 债券代码:122000 债券简称:07长电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7年9月24日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7长电债,代码122000

3.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7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的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3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24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9月24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AAA,主体信用等级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2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6年9月26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7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7长电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纯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2层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010-58688957

传真: 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李想

电话:010-56839485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