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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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开放期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201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34;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继续作为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放期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放期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开放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9个工作日的时间,即自2016年9月19日(含)至2016年9月30日(含)。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即2016年9月19日开放本基金的赎回业务,2016年9月19日(含)至2016年9月30日(含)开放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十八个月。开放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9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开放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二、开放期的相关规定

(一)开放期赎回的相关规定:

1、赎回开放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6年9月19日。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赎回费用。

4、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我司将不再与招财宝合作,具体业务规则请参照相关代销机构的规则。

(二)开放期申购的相关规定:

1、申购开放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9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19日(含)至2016年9月30日(含)。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开放期,并发布相关公告。

(三)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1.00元人民币。

四、开放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上限为9亿元。

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五、基金份额折算

1、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6年9月30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12位,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10月10 日,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开放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1、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在开放期,对于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均适用保本条款。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9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9.2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日。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重要提示

1、本次开放期中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6年9月19日,本基金接受赎回、申购申请。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9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19日(含)至2016年9月30日(含),本基金只接受申购申请。

2、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七、代销机构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开放期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开放期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