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14利源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6-039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14利源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21日,凡在2016年9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9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发行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利源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27”)至2016年9月21日将满二年。根据本公司“14利源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发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4利源债

4、债券代码:112227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张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债券起息日:2014年9月22日

11、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4年9月22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5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2、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50%

1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9月22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利源债”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14利源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21日

2、除息日:2016年9月22日

3、付息日:2016年9月2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利源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友谊工业园区

联 系 人:张莹莹

咨询电话:0437-3166501

传 真:0437-3166501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联 系 人:魏勇

联系电话:010-88091786

传 真:010-8809179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 系 人: 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