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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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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6-116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16,60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88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157,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6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会议时间: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45时,会期半天。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6、出席会议对象:

(1)在2016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晖先生、张徐宁先生、苏建青先生、刘戈林女士、刘玉女士、房珂玮女士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2,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4%。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4,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36%。

1.1.2 选举张徐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24%。

1.1.3 选举苏建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7,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39,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24%。

1.1.4 选举刘戈林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61,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52,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18%。

1.1.5 选举刘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60,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51,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95%。

1.1.6 选举房珂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9%。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69%。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崔德文先生、张超先生、肖兴刚先生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1 选举肖兴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4%。

1.2.2 选举张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46%。

1.2.3 选举崔德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46%。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钧先生、倪娜女士、魏春景女士出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张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91%。

2.2 选举倪娜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91%。

2.3 选举魏春景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秋明、陈祎萌

3、律师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6-117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8日以通讯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由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了11项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戈林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张晖先生

委员:崔德文先生(独立董事)、刘戈林女士、刘玉女士、房珂玮女士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肖兴刚先生

委员:肖兴刚先生(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张超先生(法律专业独立董事)、刘玉女士。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张超先生

委员:张超先生(独立董事)、肖兴刚先生(独立董事)、刘戈林女士。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刘戈林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刘戈林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刘戈林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

八、逐项表决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马钢军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徐韬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房珂玮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刘戈林女士提名,公司聘任马钢军先生、徐韬先生、房珂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刘戈林女士提名,公司聘任李晓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刘戈林女士为董事会秘书;马钢军先生、徐韬先生、房珂玮女士为副总经理;李晓清先生为财务总监,经过审阅董事会提供的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同意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张晖先生提名,聘任郭子斌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郭子斌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薪酬方案的制定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人员简历

1、张晖,男,1974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1995年至1998年任北京市电话局左家庄分局工程部经理;1998年至2000年任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2001年任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08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张晖先生是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89%的权益,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本公司关联自然人;张晖先生未直接持有万方发展股票;张晖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张晖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张徐宁,男,1969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8月至2002年10月任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002年11月至2003年11月国家检察官学院读书;2003年11月至2005年4月任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4月至今任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徐宁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徐宁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张徐宁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徐宁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徐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苏建青,男,1958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1983年3月至1984年5月,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三工区四队,任工长职务;1984年6月至1990年4月,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三工区四队,任队长职务;1990年5月至1993年3月,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任副经理职务;1993年4月至1996年2月,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2001年1月至2007年7月,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职务;2007年8月至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建青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苏建青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苏建青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苏建青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苏建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刘戈林,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大专学历。1996年至2000年任北京普生科贸公司销售经理;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世纪金源香山商业中心酒店销售总监;2009年至2010年任北京世纪金源酒店集团营销总监;2010年至2015年任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戈林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戈林女士持有万方发展股票82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刘戈林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刘戈林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刘戈林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刘玉,女,1973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6年2月至1997年10月任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任综合部部门主管;1997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职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行政部服务中心;2001年1月至2001年9月任职于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采购部;2001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行政人力资源总监;2007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08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万方发展董事会秘书;2014年5月至今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玉女士是本公司大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刘玉女士持有万方发展股票82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刘玉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刘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刘玉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6、房珂玮,女,1962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1998年7月,中国地质科学院岩矿测试技术研究所,任工程师;2000年4月-2005年2月,北京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职务;2005年5月-2012年12月,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项目管理工程师职务;2013年1月-2014年10月,北京国康嘉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香港北医疗,任投资顾问职务;2015年11月至今任万方发展医疗投资总监。

房珂玮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房珂玮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房珂玮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房珂玮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房珂玮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人员简历

1、肖兴刚,男,1974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2004年5月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4年6月至2007年11月任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2月至2011年2月任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四川立华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任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15年3月至今任成都博昱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肖兴刚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肖兴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肖兴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肖兴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肖兴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张超,男,1978年10月出生,大学研究生学历。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2月至2013年6月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年6月至今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张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崔德文,男,1946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0年至1977年毕业于东北工学院采矿系;1970至1977年,分配到东北有色局天宝山矿工作,任技术员、工程师、工长、坑长、科长;1977年至1985年,调吉林省黄金公司工作,任省黄金公司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计划财务科科长,省黄金公司副经理;1985年至1987年,调任冶金部黑龙江黄金公司、黑龙江省黄金局工作,任冶金部黑龙江黄金公司经理,黑龙江省黄金局局长、党组书记;1987年至1996年,任国家黄金管理局副局长,兼任中国黄金学会理事长、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1996年至2004年,任武警黄金部队指挥部部副主任、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2005年至今,担任中国矿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中国矿业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主席团主席,高级资政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黄金协会顾问。

崔德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崔德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崔德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崔德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崔德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马钢军,男,1962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1985年8月至2002年8月任北京城市开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2002年8月至2012年5月任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今任本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马钢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马钢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马钢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马钢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马钢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徐韬,男,1980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03年6月至2007年2月任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主编、产品总监;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任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互动业务部门企业群组、消费群组、无线产品总监;2010年10月至2015年10月任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页搜索安全业务总监、无线事业群组、互联网医疗业务负责人,并主导投资了“好大夫”与“健康之路”;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北京金叶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医疗事业部总经理。

徐韬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徐韬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徐韬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徐韬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徐韬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李晓清,男,1970年10月出生。1991年至2002年任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会计。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2009年至2014年4月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2014年4月至今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晓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晓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李晓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晓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李晓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刘戈林女士、房珂玮女士简历详见其董事简历。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6-118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8日以通讯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钧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了一项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选举张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张钧,男,197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1996年9月至2002年4月任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2002年4月至今任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财务结算中心融资部总监。

张钧先生现任职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钧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张钧先生未持有万方发展股票;张钧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张钧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钧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6-119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16年9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职工代表共13人,会议由郭俊女士主持。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共同推选郭子斌女士、冯兰波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并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郭子斌女士、冯兰波女士的任职资格经公司审核,符合《公司章程》第135条的规定,任职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职工监事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职工监事简历

1、郭子斌,女,198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0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助理;2015年7月至今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郭子斌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郭子斌女士未持有万方发展股票;郭子斌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冯兰波,女,1980年8月出生,专科学历。200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助理,2015年1月至今任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助理。

冯兰波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冯兰波女士未持有万方发展股票;冯兰波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6-120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承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金管理计划等方式,待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复牌后的6个月内实施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并承诺增持后6个月内不减持。承诺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6年9月21日,公司接到公司总经理刘戈林女士以及公司董事刘玉女士的通知,上述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9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个人名义增持了公司股票共计55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增持金额10,009,621.60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增持价格

1、公司总经理刘戈林女士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2016年9月20日增持股数234,300股、43,500股,增持均价分别为18.018元/股、17.905元/股,共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2、公司董事刘玉女士于2016年9月19日增持股数277,100股,增持均价:18.077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1、公司总经理刘戈林女士本次增持前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个人名义增持了公司股票549,900股,增持均价:18.183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

2、公司董事刘玉女士本次增持前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个人名义增持了公司股票549,800股,增持均价:18.195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

内容详见2016年8月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增持的目的

1、本次增持股票体现了公司高管对公司目前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在2016年2月2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承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增持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完成其于2016年2月23日所作出的增持承诺。

三、增持人员承诺

自本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增持的合法性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将继续关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

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2016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更新后),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45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15:00至2016年9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4:45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16,60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88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157,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6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晖先生、张徐宁先生、苏建青先生、刘戈林女士、刘玉女士、房珂玮女士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2,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4%。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4,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36%。

1.1.2 选举张徐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24%。

1.1.3 选举苏建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7,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39,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24%。

1.1.4 选举刘戈林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61,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52,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18%。

1.1.5 选举刘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60,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51,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95%。

1.1.6 选举房珂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9%。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69%。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崔德文先生、张超先生、肖兴刚先生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1 选举肖兴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4%。

1.2.2 选举张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46%。

1.2.3 选举崔德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46%。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钧先生、倪娜女士、魏春景女士出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张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91%。

2.2 选举倪娜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91%。

2.3 选举魏春景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6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0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2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胡秋明 律师

(签名)

陈祎萌 律师

(签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后,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刘戈林女士为董事会秘书;马钢军先生、徐韬先生、房珂玮女士为副总经理;李晓清先生为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同意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薪酬方案的制定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崔德文、张超、肖兴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