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6-072
债券代码:123350 债券简称:14国君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28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9月29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09月29日发行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09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09月29日至2016年09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国君05,代码123350
3、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为3年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09月29日至2017年09月28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09月29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10%,每手“14国君05”(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1.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09月29日至2016年09月2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1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09月2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09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0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国君05”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6年09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6年10月12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马逸钧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15楼资金同业部
电话:021-38677520
传真:021-38907520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6年10月1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F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周维、沈凯、马逸钧
联系电话:021-38677520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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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