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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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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程序正义不容含糊

201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康达尔中秋节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大股东京基集团提出的罢免公司董监事等议案。在康达尔工作人员宣布罢免14名董事和监事等议案全部被否决的结果后,现场出现嘘声和小声的爆粗口。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确保程序正义,营造和谐、文明、民主的股东议事环境,而康达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给人一个突出印象,是会议程序上明显存在瑕疵。比如,在收票环节有股民质疑:“为什么计票人和监票人不是我们现场股民推选的?康达尔为什么自己安排计票人和监票人?”康达尔工作人员对此不予理睬,将票取走并计票和监票。当康达尔监事会主席何光明宣布会议结果时,京基集团要求“立即进行现场检票”,但何光明依然让见证律师宣读相关事项,之后宣布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且草草收场的股东大会,其在法律方面的有效性到底如何就不能不让人怀疑了。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在表决提案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表决提案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康达尔该次股东大会缺少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关键程序,最后计票、监票环节也没有选举出来的股东代表参与;另外,罢免议案既然与董监事相关,那么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而由康达尔工作人员来计票和监票,是否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定?

程序正义是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它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对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1939年─1975年)曾说过,“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不遵守或者缺乏程序正义的要件,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实质正义。所以,追求正当结果的过程本身不合乎正当合理的程序,是不可取的,最终的结果必然会走向反面。

京基集团在持有康达尔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康达尔及其控股股东认为京基集团不应享受股东权利(笔者在一定程度甚至也认同康达尔观点),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毕竟不是判官,对此问题应由权威部门做出法律裁定。即使康达尔认为京基集团无权罢免董监高是“正义结果”,这个“结果正义”也必须经过的“程序正义”来取得,康达尔本次股东大会缺少推选两名计票股东代表的程序,即使其中没有任何作弊行为,其结果也难言正义;何况,由于康达尔在议案表决中的自作主张,股东更有理由怀疑其中或许有诈。股东或可按《公司法》第22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股份制经济的一个精髓,就是发扬股东民主,股东民主就是股东大家做主,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参与公司集体决策的重要民主平台,股东拥有的参与、监督、质询等权利,都可依托这个重要平台来行使。在股东大会上,除了审议相关议案,股东还可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也可就公司发展方向向董监高提出质询,而董监高有义务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大会要坚持股东集体决策的严谨程序、坚持将多数股权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反对个别大股东在股东会之外向上市公司发号施令。

股东民主的反面是股东专断、股东独裁,现实中有些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在股东大会上不按程序办事,利用掌控上市公司运作的权利随意而为、暗箱操作,甚至还不如普通股民懂法、守法,这是造成股东大会秩序紊乱、股民大爆粗口、现场火药味十足的主要原因。因此,确保股东大会程序正义,遵循科学、合理、完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兹事体大,事关能否为股东大会营造和谐、文明、民主的议事环境,并最终促使股东大会实现“结果正义”的目标,岂能草率?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