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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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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王凤林先生收到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王凤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1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52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王凤林先生收到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王凤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0日披露了持股5%以上大股东王凤林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创力集团关5%以上股东王凤林先生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

2016 年 9月20 日,公司大股东王凤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王凤林先生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凤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6]73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现将监管措施决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作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力集团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6年6月23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创力集团400万股股份。本次减持期,你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锁定期满两年内,但你未将减持事宜提前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创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必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股东王凤林先生,王凤林先生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将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公司组织证券部对董监高及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梳理汇总,再次进行了专门学习培训。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