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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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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提示性公告

2016-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20日发布了《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公告》,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9月26日,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安排提示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2016年9月26日(含)至2016年9月29日(含)止。在此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6年9月30日(含)起至2016年11月3日(含)止。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2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如果2018年11月4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4、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2016年9月26日(含)至2016年9月29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2)自2016年9月30日(含)起至2016年11月3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包括定期定额申购,下同)和转换转入业务,暂停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3)2016年11月3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本基金本次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到期操作的规则

自2016年9月26日(含)至2016年9月29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在此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2、在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到期操作的处理原则

在到期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到期操作的费用

(1)在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2)对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即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放日常申购的期间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应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其中一年为365 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50%保持为现金形式,本基金到期期间内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含该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部分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含)起至2016年11月3日(含)。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6年9月30日(含)至2016年11月3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在此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

过渡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注:过渡期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对于销售机构有申购、定投申购业务费率优惠的,申购费率、申购费用适用标准以销售机构折扣标准为准。)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对于销售机构有申购、定投申购业务费率优惠的,申购费率、申购费用适用标准以销售机构折扣标准为准。)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投资净额规模(含由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12亿元。

过渡期规模控制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12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12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12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6、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50%保持为现金形式,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7、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8、在到期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保证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即本基金将于2016年11月3日进行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2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1、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包括转换补差费)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4、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包括转换补差费)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2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最长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2016年9月26日(含)至2016年9月29日(含)止,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含)起至2016年11月3日(含),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暂停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6年11月3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3、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2016年9月26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6年11月3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赎回或转换转出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2016年9月26日(不含当日)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传真:010-59100298

电话:010-59100273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刘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8-10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