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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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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6-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6-101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于近日收到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阳县法院)邮寄送达的(2016)鲁09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其涉及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1.异议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虹,董事长

2.申请执行人:白爱莲等411人,山东亨达煤业公司职工

3.被执行人: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源)

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罡城镇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赵晖,执行董事

(二)案件起因

在宁阳县法院执行白爱莲等411人与山东华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华源未依法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宁阳县法院裁定依法拍卖山东华源持有的17,803,126股山东地矿股票。公司对上述拍卖行为不服,并向宁阳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宁阳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21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拍卖详细情况请参见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sdcqjy.com/)于2016年8月30日刊登的《山东华源创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7,803,126股山东地矿股票司法拍卖项目》公告及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

二、裁定情况

宁阳县法院认为,白爱莲等411人对山东华源的债权已经法院诉讼程序生效确认,法院依法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后,被执行人山东华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白爱莲等411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华源除持有的17,803,126股山东地矿股票外的其他财产远不能满足案件债权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山东华源未履行债务且无方便法院执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有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该股权。异议人山东地矿主张山东华源应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补偿23,945,190股,但股票作为种类物,并未指定包含或特指本案被拍卖股票,同时,该决议属于山东地矿内部约定,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不受该规定的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质押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综上,山东地矿对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华源持有的17,803,126股山东地矿股票的执行行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上述拍卖完成后,山东华源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存在山东华源无法履行2014年度应补偿股份义务,具有受偿权的股东无法及时得到足额补偿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