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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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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1版)

注1: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附件5.2《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6.1《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注1: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附件6.2《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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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1《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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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附件7.2《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票,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方法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临时报告

……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h)、《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och)、《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h)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h)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票,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估值方法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

增加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1、现金;

12、通知存款;

13、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1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1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1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1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1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2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6)、(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方法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六)临时报告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6)、(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估值方法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估值方法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单个中期票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额度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短融、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债券总量的1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中期票据、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三、估值方法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临时报告

……

1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