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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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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88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1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6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原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43人,代表股份1,322,519,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526%。其中,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36人,代表股份166,383,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1人,代表股份1,158,189,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5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164,330,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7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1,138,206,795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17,487,360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8,320股,上述股东以下统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与周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与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6,383,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166,380,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6,380,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22,519,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

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宁律师、范玲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89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具体回复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已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就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8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的修订稿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90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2016-临076号)。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现对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系本公司的关联方。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共同出资设立。周原系本公司副董事长、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之子。除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周原以外,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系公司发展过程中正常的投资行为,均已经制定了合理的资金计划,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前提。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公司将设立专项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周原系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周云杰之子。周原同时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沈陶系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并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除上述情况外,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先生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人控制的企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周原为本人之子;周原同时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四、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委托人(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次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周原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人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人保证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及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人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人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家庭积累资金及其他合法筹集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除部分家庭积累资金外,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人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人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人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人本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人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人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人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12.本人就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2)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3)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4)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5)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6)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7)本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3.本人承诺,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4.本人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次认购对象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公司系奥瑞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陶、副总经理吴多全、监事会主席陈中革投资的企业,奥瑞金副董事长、奥瑞金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之子周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除沈陶、吴多全、陈中革以自有资金或家庭积累资金对本企业投资或协助本企业合法筹集资金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除本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方案中合伙企业应缴纳的认购资金,依据本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股款。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公司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沈陶(董事、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堆龙九瑞”)的股东,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方案中合伙企业应缴纳的认购资金,依据本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股款。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足额缴纳对堆龙九瑞的出资,并且协助、促使堆龙九瑞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进而确保并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10.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王冬(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玉飞(副总经理)、高树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方案中合伙企业应缴纳的认购资金,依据本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股款。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中革(监事会主席)、吴多全(副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堆龙九瑞”)的股东,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方案中合伙企业应缴纳的认购资金,依据本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股款。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足额缴纳对堆龙九瑞的出资,并且协助、促使堆龙九瑞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进而确保并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10.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马斌云(监事)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方案中合伙企业应缴纳的认购资金,依据本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股款。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章良德(骨干人员)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方案中合伙企业应缴纳的认购资金,依据本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股款。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颖(骨干人员)、张文彬(骨干人员)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方案中合伙企业应缴纳的认购资金,依据本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股款。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的承诺函;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函;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4.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合伙人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