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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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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海
农商行为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农商行”)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新增南海农商行代理销售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350),投资者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可在南海农商行办理该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安泽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证监许可[2015]2932号文募集的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安泽回报混合”)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6月17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我司拟将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为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于上述变更内容,我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了《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估值等部分的内容,调整了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及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仅C类收取),并对其他法律文件中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梁嘉莹

联系电话:020-89188657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4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gffund.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收件人处。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和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崔茗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B502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3、见证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层

联系人:陈琛

电话:020-66857289

邮编:510620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召开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我司拟将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于上述变更内容,我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了《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估值等部分的内容,调整了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及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仅C类收取),并对其他法律文件中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就本基金变更注册类型需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及其相关事宜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关于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制作本《基金合同》变更注册修订对照表,将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前后文对照表列示如下: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对照表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

特此说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16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30日生效,根据《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10月11日刊登的《关于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6年10月19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场外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现将有关本基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50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赎回的程序

(一)ETF场外基金账户的开立

已购买过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可用于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如投资者T日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则必须于T-1日前(含T-1日)办理ETF场外基金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在办理ETF场外基金账户开立当日,不能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提交要以ETF场外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二)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争取在T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应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申购费率为0.05%,赎回费率为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5、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的场外申购或取得的场外赎回的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所支付或场外赎回所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7、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6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场外份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 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4)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十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场外现金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