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6-04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18日,本公司接到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集团”)的通知,洛玻集团与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简称“蚌埠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于2015年1月1日,本公司披露了《洛阳玻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80),并于同日披露了由洛玻集团和蚌埠院分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洛玻集团将其持有的洛阳玻璃6,90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蚌埠院,该股份转让事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于2015年5月23日,本公司披露了《洛阳玻璃关于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部分股份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7)。该协议转让事项已于2015年5月18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号),有效期止2016年5月18日。
于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披露了《洛阳玻璃关于收到延长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有效期的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复函同意《关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号)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过户履行情况
2016年10月17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过户登记确认书》,洛玻集团已将其持有的洛阳玻璃6,90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蚌埠院。截止本公告日,洛玻集团与蚌埠院协议转让洛阳玻璃股份的过户手续已完成。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止本公告日,洛玻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105,018,2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9.94%。蚌埠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69,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3.10%。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047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047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同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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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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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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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蚌埠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14年10月27日,蚌埠院与洛玻集团签署了《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洛玻集团以62,873.92万元的价格收购蚌埠院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93.68%股权。为完成支付蚌埠公司股权收购款义务,洛玻集团拟通过向蚌埠院转让其持有的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股票转让价格计算,金额为43,470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蚌埠院未直接持有洛阳玻璃股份,但因持有洛玻集团19.0%股权而间接持有洛阳玻璃的股份,具体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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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蚌埠院持有洛阳玻璃69,000,000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3.10%;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105,018,242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9.94%。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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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洛阳玻璃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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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洛玻集团仍为洛阳玻璃第一大股东,中建材集团仍是洛阳玻璃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转让的有关情况
2014年12月31日,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署了《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出让方:洛玻集团
(二)受让方:蚌埠院
(三)股份定价:经双方协商,并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洛玻集团拟转让的洛阳玻璃股份的价格以洛阳玻璃A股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6.30元/股。
(四)转让数量:洛玻集团拟向蚌埠院转让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转让价格,金额为43,470万元。
(五)协议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股份交割
双方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适时办理完毕与有关拟转让股份过户至蚌埠院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配合。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转让所涉及股份已不存在限制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过蚌埠院院务会、洛玻集团董事会及中建材集团批准;
2015年5月18日,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号),有效期截止2016年5月18日;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复函,同意《关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号)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洛阳玻璃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蚌埠院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蚌埠院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彭寿
2016年10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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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彭寿
签署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日 期:二〇一六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同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表中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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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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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174,018,242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33.04%。除此以外,洛玻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14年10月27日,蚌埠院与洛玻集团签署了《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洛玻集团以62,873.92万元的价格收购蚌埠院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93.68%股权。为完成支付蚌埠公司股权收购款义务,洛玻集团通过向蚌埠院转让其持有的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股票转让价格计算,金额为43,470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174,018,242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33.04%。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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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蚌埠院持有洛阳玻璃69,000,000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3.10%;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105,018,242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9.94%。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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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后,洛阳玻璃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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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洛玻集团仍为洛阳玻璃第一大股东,中建材集团仍是洛阳玻璃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转让的有关情况
2014年12月31日,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署了《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出让方:洛玻集团
(二)受让方:蚌埠院
(三)股份定价:经双方协商,并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拟转让的洛阳玻璃股份的价格以洛阳玻璃A股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6.30元/股。
(四)转让数量:洛玻集团拟向蚌埠院转让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转让价格,金额为43,470万元。
(五)协议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股份交割
双方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适时办理完毕与有关拟转让股份过户至蚌埠院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配合。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转让所涉及股份已不存在限制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过蚌埠院院务会、洛玻集团董事会及中建材集团批准;
2015年5月18日,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号),有效期截止2016年5月18日;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复函,同意将《关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号)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洛阳玻璃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洛玻集团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洛玻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彭寿
2016年10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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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寿
签署日期: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