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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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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5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于2016 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为第六项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6年10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尹宏伟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0,03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1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00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0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成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胡大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