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定2016-00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潘丽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西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叶志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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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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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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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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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非公开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申请受理的通知书,本公司拟向唐新亮、文建红、张建强、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宽客御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市骏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名自然人和合伙企业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环”)10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分别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泽宏信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盈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鼎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7,600万元。
交易对方:唐新亮、文建红、张建强、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宽客御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市骏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名自然人和合伙企业;交易标的:苏州科环100%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8,200万元。
1、2015年11月3日,公司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80”《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53”《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6年5月17日,公司申请复牌(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62”《关于公司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4、2016年6月2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6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65”《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16年6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16139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66”《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6、2016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5号)(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69”《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通知书》的公告》)。
7、2016年8月5日,由于标的资产需补充提供2016年度一季度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公司需补充提供2016年度一季度经审阅的备考财务资料,为了更加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公司及标的资产最新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组织中介机构尽快完成2016年度一季度财务资料的审计和审阅工作。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待相关资料补充完善后,公司将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74” 《关于申请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的公告》)。
8、2016年9月23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85”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5号)之反馈意见答复的公告)。
9、2016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5号)。(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87”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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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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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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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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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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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丽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