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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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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锁暨上市公告

2016-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84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680,899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6年11月3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5年6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5年6月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决议,确定2015年6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1.27元/股。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日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实际向279名激励对象授予7,250,500股限制性股票。

(五)2015年8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公司以2015年8月31日为限制性股票登记日,实际向279名激励对象授予7,250,500股限制性股票。

(六)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64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2,680,899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回购注销489,320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本次解锁条件已满足

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具体如下:

(二)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满

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6月29日,截止目前,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满,本次可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0%。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共有26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共计解锁2,680,899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6%。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6年11月3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680,899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解锁的264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同意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26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2,680,899股限制性股票解锁。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拟解锁的2,680,899股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亦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的规定,本次解锁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证券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16-085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以通讯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九人,实际到会董事九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童建新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会议决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会议决议: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刊登在2016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86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通讯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三人,实际到会监事三人,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监事王虎根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会议决议: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刊登在2016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证券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16-087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0,000.0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2号)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02,324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970,61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007,007.7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10,231.30元,华海药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496,776.44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0月10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410号《验资报告》。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265.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2016年10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即偿还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本次公司拟使用人民币1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即偿还贷款)的自筹资金。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882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882号),认为公司编制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与公司截至2016年10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相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海药业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前期投入资金的使用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华海药业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882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证券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16-088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会董事九人,实际到会董事九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9,602,324股新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下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证券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16-089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2号)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02,324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970,61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007,007.7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10,231.30元,华海药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496,776.44元。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410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于2016年10月2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临海支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一》”);于2016年10月27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临海支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二》”)。《三方监管协议一》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在下列银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一》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农业银行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30101040062722,截至2016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153,207,007.7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若以定期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将及时通知华英证券。其存单按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农业银行临海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业银行临海支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永泽、江红安可以随时到农业银行临海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临海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业银行临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临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农业银行临海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英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业银行临海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农业银行临海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英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英证券发现公司、农业银行临海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农业银行临海支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浙商银行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50020210120100016747,截至2016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若以定期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将及时通知华英证券。其存单按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浙商银行临海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浙商银行临海支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永泽、江红安可以随时到浙商银行临海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浙商银行临海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浙商银行临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浙商银行临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浙商银行临海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英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浙商银行临海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浙商银行临海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英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英证券发现公司、浙商银行临海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浙商银行临海支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