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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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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55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公司现将2016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新增储备情况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通过招拍挂及合作投资等方式合计取得新增土地储备计容规划建筑面积为61.72万平方米,其中权益面积为42.42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加134.86%和70.70%。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

公司施工面积为234.8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0.54%;

新开工面积为57.93万平方米,上年同期新开工面积为0.30万平方米;

2016年前三季度无竣工项目,上年同期竣工面积为57.82万平方米。

三、项目销售情况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面积49.5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58.45%;合同销售金额为89.80亿元,同比增长485.78%。

以上数据为阶段统计数据,未经审计,可能与定期报告数据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56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已于2016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其中独立董事王力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郑志刚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熊光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有效。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参与津南双(挂)2016-134号地块竞买的议案;

3、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房(苏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苏州竹园路项目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4、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0亿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5、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济师的议案;

聘任金静女士为公司总经济师。

简历:金静:女,196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现任公司成本管理部部长。

6、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调整后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战略及投资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熊光宇

委 员:刘志远、王力、候欣一、毛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侯欣一

委 员:郑志刚、刘志远、熊光宇、毛铁

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郑志刚

委 员:侯欣一、刘志远、熊光宇、毛铁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志远

委 员:王力、郑志刚、孙建峰、杨宾

7、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条款:

原第一百一十九条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现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8、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修改条款:

原第五条为:公司设独立董事五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现第五条修改为: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9、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其中第3、7、8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57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天房(苏州)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

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购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心著华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

●担保人名称:天房(苏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苏州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为上述购房客户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为购房客户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符合苏州市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该笔担保还需提请本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房苏州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心著华庭”项目由天房苏州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该项目已开始预售,按照银行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天房苏州公司将为购买本项目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是苏州市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相关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完成项目交付使用后,需督促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等文件,在相关文件办妥并交银行收执前,开发商必须为该等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的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房(苏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苏州竹园路项目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该笔担保还需提请本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被担保人为购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心著华庭”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天房苏州公司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书》及《个人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毕按揭客户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加抵押注记,且贷款银行领取相应的《他项权证》之日止;

担保金额: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天房苏州公司为购买本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有助于加快所开发项目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降低后期政策或市场等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符合本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天房苏州公司的本次担保,是按照贷款银行以及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符合苏州市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本次担保已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待提请本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该担保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是苏州市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该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本公司此次担保不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表示认可。本公司提供此次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符合本公司发展需要,对本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214,2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454,224.43万元的47.16%;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15,746.8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454,224.43万元的47.50%,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58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15日 下午2点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5日

至2016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2016年10月28日召开的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11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邮政编码:300050

联系电话:022-23317185

传 真:022-23317185

联 系 人:杨新喆、丁艳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