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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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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33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段先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海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友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账款比年初数增加47.71%,主要是增加银联系统未达房款所致;

2、其他应收款比年初数增加107.41%,主要是关联单位往来款及土地保证金所致;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年初数增加151.98%,主要是新增金融资产投资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数增加221.31%,主要是新增股权投资所致;

5、在建工程比年初数增加78.01%,主要是新增在建物业所致;

6、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数减少99.63%,主要是相关投资满足条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所致;

7、应付账款比年初数增加39.59%,主要是应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8、预收款项比年初数增加237.10%,主要是预收房款增加所致;

9、应交税费比年初数减少63.33%,主要是缴纳各类税费所致;

10、应付债券比年初数增加248.90%,主要是当年新发债券所致;

11、其他综合收益比年初数减少165.73%,主要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汇率变动所致;

12、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39.85%,主要是带息负债增加所致;

13、少数股东损益比上年同期减少39.85%,主要是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一对多会谈、实地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从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战略思路等方面向资本市场展现公司的实际状况,累计接待投资者逾20人次,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问题共136个;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400余次。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3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与会人员。

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6人,实到6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三年,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换届选举。在征得被提名人段先念、王晓雯和王久玲同意后,现提名其担任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在征得许刚、余海龙、吴安迪、周纪昌(按姓氏笔画排序)同意后,现提名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简历详见附件)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2017年度拟为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详情请见《关于公司2016-2017年度拟为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31)。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因公司股本发生变化,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新增第一章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为: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8月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7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年8月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7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删除原章程第一章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71,342,722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5,681,415元。”

(六)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71,342,722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05,681,415股,全部为普通股。”

(七)原章程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新增: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参与拟任人选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八)新增“第六章 公司党委”: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4-8名。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党委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2、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的决策部署。

3、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4、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 ,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

5、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6、承担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行权履职行为监督。

7、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8、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完善议事规则。”

(九)以上修改导致条款编号顺序相应调整,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五、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请见《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32)。

特此公告。

附件:候选人简历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段先念,男,195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安高新区电子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西安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书记,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西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副市长,同时任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主任,陕西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侨城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华侨城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兼任中华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主席,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段先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晓雯,女,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国务院侨办人事司干部,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华侨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华侨城集团财务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行政总监、财务部总监、监事、总裁助理,华侨城房地产董事,公司监事,康佳集团监事,华侨城酒店集团董事长,香港华侨城董事长,华侨城亚洲董事局主席。现任华侨城集团党委常委,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兼任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副主席。

王晓雯女士持有本公司3,180,232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久玲,男,1957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黑龙江省鸡西电业局副总工程师,黑龙江省黑河电业局副局长,黑龙江省黑河电业局局长,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副总工程师,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副总经理,青海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贵州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

王久玲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许刚,男,1956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国银行信贷二部副总经理、信贷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执行总裁,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政总裁,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风汽车公司外部董事。

许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余海龙,男,1950年出生,工程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家经委人事局副处长,外经贸部中国康富国际租赁公司办公室主任兼项目审查部主任,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工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秘书兼办公厅主任、国投电子公司总经理、国投高科技创业公司总经理,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现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海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安迪,女,195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邮电部财务司副司长、司长,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司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组成员。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吴安迪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纪昌,男,195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桥梁设计室副主任、人事处长、副院长,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理事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周纪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7年度

拟为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2017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茂城”)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贷款担保。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2017年度拟为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三)本次公告正文所涉及金额币种,除特殊说明外均为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地为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青城华府G6-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为马星,注册资本为22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该公司2016年9月合并总资产37.04亿元,负债总额15.04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5.04亿元),净资产为22亿元;截止到2016年9月底,该公司尚处于建设期,无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该公司33%股份, 武汉悦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3%股份,武汉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4%股份。2016-2017年度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首茂城提供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贷款提供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向首茂城提供的担保为按持股比例的股东信用担保,依据首茂城与借款银行最终协商签订的合同确定该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但最终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董事会授予的担保额度20.0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公司提供的借款担保,是基于武汉首茂城尚处于建设期或运营初期,股东提供担保有利于该公司获取低成本的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用。董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下,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充分利用公司的信用,为参股公司获取银行借款,用于其建设及运营。董事会对上述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于上述担保事项中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以确保担保公平、对等。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6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4.6亿元,均是为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6%。截止到2016年9月底公司无逾期的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3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00—2016年11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12号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案》;

1.1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1 选举段先念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王晓雯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王久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许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余海龙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 选举吴安迪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4 选举周纪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提案》;

2.01 选举宗坚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2.02 选举叶向阳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上述议案中,提案1和提案2将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提案3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披露情况:

详见分别于2016年8月21日和2016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25)、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30)及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文件。

三、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2、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登记。

4、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至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9:00至12:00、14:00至18:00,2016年11月14日(星期一)9:00至12:00、14:00至18:00, 2016年11月15日9:00至12:00。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四楼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晓静 袁叶龙

联系电话:0755-26909069

传真号码:0755-26600936

电子信箱:000069IR@chinaoct.com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69

2、投票简称:“侨城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计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对于累计投票提案(提案1和提案2),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2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累积投票制下,各个董事候选人票数合计不能超过股东持股数的三倍,各个独立董事候选人票数合计不能超过股东持股数的四倍,各个监事候选人票数合计不能超过股东持股数的两倍。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人表决指示(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上划"√"):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