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安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项兴初、财务总监陶伟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立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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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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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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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46.87%,主要系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
2、应收账款较年初增长137.37%,主要系预应季节性市场增长,增加铺底资金所致;
3、预付款项较年初增长61.81%,主要系预付货款未达到结算期所致;
4、应收股利较年初下降100.00%,主要系联营企业支付股利所致;
5、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长140.05%,主要系计提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增加所致;
6、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长45.12%,主要系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7、短期借款较年初增长323.38%,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短期借款所致;
8、应付利息较年初增长297.55%,主要系银行借款余额较年初增加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增长192.41%,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10、递延所得税负债较年初下降61.00%,主要系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较年初减少所致;
11、资本公积较年初增长310.61%,主要系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
12、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增长2506.26%,主要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13、投资收益2016年一至三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00.09%,主要系本期确认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14、营业利润2016年一至三季度较上年同期下降160.53%,主要系本期新能源汽车销量增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将新能源汽车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将应收客户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将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按《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所致;
15、营业外收入2016年一至三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84.88%,主要系新能源汽车补贴增加所致;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8.01亿元,主要系应付票据到期解付金额同比增加所致;
1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58亿元,主要系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净额低于上年同期所致;
1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82.38亿元,主要系本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16年3月23日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并于7月12日收到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书面核准文件,之后公司积极开展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8月10日,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567,439,999.52元。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江汽集团,其中江汽控股因吸收合并而取得的本公司新增股份于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报告期内其严格履行承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进
日期 2016-10-27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16-060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江淮汽车”)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已经吸收合并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更好的体现公司的现状,公司拟进行更名,由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nhui Jianghuai Automobile Co.,Ltd)更名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nhui Jianghuai Automobile Group Corp.,Ltd)。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原内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设备总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00001300123。
拟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设备总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400007117750489。
2、原内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nhui Jianghuai Automobile Co.,Ltd.
拟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nhui Jianghuai Automobile Group Corp.,Ltd
3、原内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323.3021万元。
拟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331.2117万元。
4、原内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323.302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拟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9331.211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原内容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拟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原内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原内容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改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原内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
拟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
9、原内容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六)所有以设立分(子)公司为目的的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外,以上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六)所有以设立分(子)公司为目的的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外,以上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0、原内容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拟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1、原内容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拟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原内容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拟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13、原内容为: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拟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4、原内容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拟修改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拟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具体如下:
原内容为: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拟修改为: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原内容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六)所有以设立分(子)公司为目的的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八)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拟修改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六)所有以设立分(子)公司为目的的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八)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选举陈颀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陈颀,男,汉族,1973年出生,上海人,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硕士学历。现拟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等待批复),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工作简历:1997年9月至2013年12月,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部经理,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执行经理。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借调。2016年3月至今,拟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等待批复中),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
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提请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2016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聘任该所为本公司进行有关财务审计、内部控制、专业咨询及出具其他法定文件。预计2016年的审计费用(财务报告审计以及内控审计)不超过235万元。本次聘任不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七、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江淮汽车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八、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安凯客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凯客车(000868)于2016年10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九、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江淮汽车 临2016-061)。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16-061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15日9 点00 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大楼301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5日
至2016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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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议案2-7已经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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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自理;
2、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江淮汽车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2296835、62296837
联系传真:0551—62296837
邮编:230022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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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418 公司简称:江淮汽车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