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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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16-027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703.8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二审判决公司胜诉,目前判决尚未执行,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6年11月8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苏商终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华公司)、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广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

2013年7月,公司因与津华公司、广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津华公司向公司返还货款703.8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6月,广业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存在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以上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5日、6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5-53、58号)。

二、二审判决情况

关于南纺股份与津华公司、广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84元,由上诉人广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胜诉,津华公司应向公司返还703.81万元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案相关应收款项计提563.13万元坏账准备。目前判决尚未执行,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681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