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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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89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1月1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12:00。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2016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2016-090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监事会的专项意见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详见2016年11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90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136,593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8,799,985.96元,扣除发行费用15,999,985.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2,800,000.00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3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中喜验字[2016]第0419号《验资报告》。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登记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锂电”)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16年11月17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162,270,463.48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以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先行用于上述项目的前期投入和建设,并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

本次拟置换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2016]第1197号)。

2016年1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相关各方对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明珠锂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明珠锂电使用募集资金162,270,463.4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2,270,463.48元。

(二)监事会专项意见

明珠锂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明珠锂电使用募集资金162,270,463.4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2,270,463.48元。

(三)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沧州明珠子公司明珠锂电本次以募集资金162,270,463.4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明珠锂电本次以募集资金162,270,463.4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沧州明珠管理层编制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备查文件

(一)沧州明珠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沧州明珠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沧州明珠监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六)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91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7日以书面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2016年11月22日10:00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高树茂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162,270,463.4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2,270,463.48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9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8号文)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136,593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8,799,985.96元,扣除发行费用15,999,985.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2,800,000.00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3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中喜验字[2016]第0419号《验资报告》。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及协议内容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6年11月21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6年11月17日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按规定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利华、李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