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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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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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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注: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注:月按30日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3、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申请的具体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笔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0份并且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投资者的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3、适用基金与适用交易场所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下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1)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318)

(2)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328)

(3)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B类)(基金代码:310338/310339)

(4)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388)

(5)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368)

(6)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358)

(7)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308)

(8)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518)

(9)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B类)(基金代码:310378/310379)

(10)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508)

(11)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10398)

(12)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148)

(13)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201)

(14)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56)

(15)申万菱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510)

(16)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基金代码:003601/003602)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如代销机构未代销全部上述产品的,则在该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已代销上述产品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起点为100元人民币。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于100元人民币,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由销售机构自行控制。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到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3期扣款不成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机构有权视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事宜的处理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传真:+86-21 23261199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开放日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行查询。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4、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为准。

5、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