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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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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将增加信托、期货、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务。上市公司将从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出发,通过对新增金融板块和原有业务等内外资源的战略协同,以及对相关企业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业务营运、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整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统一战略目标框架下的协同作战,打造“金控+贸易”领域的行业领先优势,推动业务板块的转型升级,提升整体竞争实力。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顺序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严格执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触发业绩补偿条款时督促交易对方履行承诺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补偿主体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浙金信托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各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前述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期限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相应调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263万元、人民币5,705万元、人民币6,539万元。如出现标的公司实际业绩低于承诺业绩的情形,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督促交易对方履行承诺义务,要求交易对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九)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对方国贸集团、中大投资及浙盐控股、华安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博时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华融融斌等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国贸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国贸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浙江东方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浙江东方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浙江东方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浙江东方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重组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上市公司于2016年2月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4号),要求上市公司对2013及2014年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追回被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的资金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后续展期情况。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及国贸集团未受到浙江证监局、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对于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如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出现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则本次交易存在被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交易,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审批风险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本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本公司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浙江省国资委批准;

9、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同意国贸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10、浙金信托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取得浙江银监局批复;中韩人寿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取得中国保监会原则性批复。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对于大地期货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复;

3、浙江银监局对于浙金信托增资事宜的批复;

4、中国保监会对于中韩人寿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的批复。

本次重组能否获得以上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审批风险。

三、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以纺织品出口为主的商贸流通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延伸至信托、期货、保险等领域。前述行业均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变化情况息息相关,其中商贸流通行业受全球经济发展、汇率波动影响较大;标的公司所属的信托、期货及保险等金融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国际证券市场行情等诸多因素影响较大。整体来看,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受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将有所提升。若宏观经济波动较大,则将对浙江东方的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将增加信托、期货、保险等金融类业务,公司将实现对新增金融板块和原有业务等资源的整合,形成在金融与贸易领域内的领先优势,通过构建“金控+贸易”全方位的控股集团,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从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出发,对下属公司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业务营运、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业务发展转型升级。但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资产整合不能达到预期,资产之间无法有效发挥协同效应,则可能会阻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或错失发展机遇,从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标的资产的业务风险

1、浙金信托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在贷款、资产回购、后续资金安排、担保、履约承诺、资金往来、证券投资等交易过程中,借款人、担保人、保管人(托管人)、证券投资开户券商、银行等交易对手不履行承诺,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信托财产或固有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近年来因经济下行传导,信托行业个案风险事件虽然有所增加,但整体风险可控,未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截至2016年5月31日,浙金信托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50.97亿元,其中集合信托计划规模39.03亿元,占比25.86%;单一信托计划规模110.93亿元,占比73.48%。浙金信托总体业务结构合理,资产状况健康,并且信托项目多有实物抵押等增信措施,风险总体可控。受宏观经济形势总体下行影响,在整个金融行业的不良资产率均有明显上升的情况下,以非标资产配置为主且资产风险属性高于银行的信托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也相应增加。浙金信托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有进一步提升的可能,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在金融市场内开展投资业务过程中,投资于有公开市场价值的金融产品或者其他产品时,金融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信托财产或信托公司固有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市场风险还具有很强的传导效应,某些信用风险的根源可能也来自于交易对手的市场风险。

浙金信托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通过研判市场和政策走势提高投资绩效,通过设定投资组合预警或止损点以及分散投资等稳健原则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主动优化业务结构。但若未来浙金信托未能及时发现市场风险并调整投资策略,可能会对其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3)净资本充足状况无法满足业务发展及监管要求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8月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随后,2011年1月和6月,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的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向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根据近年来信托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该等监管政策的出台及变化可能会对浙金信托的净资本水平造成压力。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浙金信托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均符合监管标准,但是若发生以下情况可能导致资本不足:一是业务发展导致风险资产快速增加,对浙金信托净资本的消耗加快;二是在目前行业竞争加剧、监管规范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不排除监管机构提高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的要求。若发生上述情形而浙金信托不能及时补充资本,将导致其展业受到净资本限制。

(4)合规经营风险

合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浙金信托可能由于日常经营、信息披露或风险处置等方面未遵循监管法律、规则和准则而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浙金信托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合规经营风险:

A. 浙金信托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依照监管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确保浙金信托业务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

B. 合规法务部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准则的最新发展,及时分析对企业的影响,向管理层提出合规建议;

C. 定期组织全员开展合规培训和教育;

D. 严格按照浙金信托规定程序进行法律文件的审核、签约等手续,切实防范因为日常业务经营、信息披露或风险处置所造成的合规经营风险。合规法务部持续检查、评估业务的合规性,引导各项业务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E. 重要合同协议的制定、涉诉案件的处理均应征求具备相关条件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F. 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与独立的内控部门,基本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全面覆盖日常经营、信息披露、风险处置等各环节;

G. 制定完备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对各层级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的程序、节点、权限等环节加以规范、明晰,确保流程清晰、过程完整,基本形成了较为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业务规模逐渐扩大,行业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浙金信托若未能严格按照《58号文》、《99号文》及其他信托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性风险监测和管理,浙金信托将可能面临因为业务开展、信息披露、风险处置的不合规造成的合规经营风险。该类风险可能导致信托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罚或因风险项目被问责,甚至信托公司直接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结果。未来信托公司必须在业务和内部管理合规性方面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更加重视展业过程中的合规风险管理。

(5)在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可能面临的战略风险和创新风险

信托公司面临的战略风险主要是由于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战略目标缺乏整体兼容性、经营战略存在缺陷以及整个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难以保证等原因导致信托公司经营业绩受到重大影响、声誉受损、甚至遭到监管处罚的风险。信托公司面临的创新风险,是指在制度、业务、组织、管理等方面创新过程中,信托公司可能面临法律及合规风险、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创新模仿等风险。

浙金信托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及创新风险:

A. 在依法合规的大前提下,稳步提升重点业务领域的资源整合能力和专业运营能力,提高业务创新和自主管理能力;

B. 形成以事务管理类信托、资本市场相关投资信托、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为主的实业信托为主要业务方向,其他投资类信托和投行中介服务等为补充的业务架构;

C. 通过固有业务的稳健拓展和信托产品结构的创新,形成以信托报酬/基金管理费、固有业务收益为基础利润来源,以投资收益提成为主要利润增长点的盈利模式;

D. 积极探索业务转型和创新。目前浙金信托设有研究发展部及投资银行部,分别负责创新业务的研究、论证和开发,以及探索和拓展债券承销与发行、企业重组并购、产业发展基金等创新型信托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

E. 挖掘与浙江省内银行业机构在资产、资金、客户端的全面合作新模式,深入研究国企改革中重组并购、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支持优质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推进与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相关的资金或财产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浙金信托在未来开展新的信托业务、形成成熟稳健的盈利模式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实际操作经验不足,导致流程隐患和业务风险点把控不够准确,新风险识别及管控能力缺乏,或者因为创新业务模式引入所引发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发展路径不合规等多种战略风险及创新风险。不可忽视的是,国内信托行业尚处于不断规范的进程中,信托公司新业务模式的出现,仍有可能先于相应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完善。如浙金信托对于未来战略规划判断失误,或在创新业务开拓方面出现不合规、盲目发展的情况,则容易产生相应的战略风险和创新风险,对公司经营和发展造成影响。

(6)金融产品结构复杂化引发的交叉金融风险

交叉金融风险是一种传导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跨市场金融创新,通过各种交叉性金融工具或变换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多个金融子市场中进行金融活动,从而导致某个金融子市场或行业的风险传导至其他市场和行业。在分业监管背景下,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突破分业经营约束和提高效率,不同机构间的交叉、融合不断加深,业务、产品创新不断涌现。

其中,资产管理行业已经成为金融产品交叉的主要领域,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公司、私募基金、期货公司、地方金融交易所及互联网平台等参与主体通过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以及互联网理财产品等各种类型在资管业务链开展合作,致使金融产品复杂程度上升,各类资管产品嵌套层次增多,资金跨市场配置更为频繁,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涉及主体增多,隐含的风险更加复杂,对风险管理要求更高。

依照《58号文》及《99号文》相关精神,浙金信托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交叉金融风险:

A. 严格推行“穿透”原则,对于信托产品,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对投资者适格性进行甄别;向下识别底层资产,判断资金最终投向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合同约定,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B. 对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在坚持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浙金信托仅根据委托人指令履行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

C. 对于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严谨落实底层资产的风控要求,严格按照风控制度开展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集体审议及审慎决策、期间管控,主动识别、分析、防范交叉金融风险。

D. 逐步建立和完善交叉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合同参与各方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可能具有交叉金融风险传染性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

截至2016年9月30日,浙金信托涉及跨行业、跨市场的存续信托业务共计3个,存续信托规模8.07亿元,占全部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5.4%,均为单一信托。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委托人指定的券商或其资管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该类信托业务根据委托人指示,浙金信托作为受托人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委托人在发出投资指令前已自行进行了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如浙金信托未能按法规要求对相关信托产品实行合理管控、建立长期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则可能存在跨市场、跨行业风险连锁反应,致使局部市场波动、系统性风险增加、流动性风险凸显等多种交叉金融风险问题。

2、大地期货

(1)期货经纪业务风险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受到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利率和汇率波动及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和证券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同时,我国期货公司尚处于业务转型和创新发展过程中,业务范围相对较为单一,期货经纪业务对营业收入和利润贡献较高,而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客户交易规模和手续费率等因素。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近年来大地期货经纪业务的客户交易规模增长的同时,手续费率出现了下滑,经纪业务面临着竞争风险以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期货交易方式的变化,大地期货的经纪业务手续费率仍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此外,期货市场交易量随市场行情的起伏而大幅波动,若资本市场整体环境走低,市场交易活跃度和交易量将降低,从而影响大地期货的经纪业务收入水平。

除上述因素外,大地期货经纪业务的客户规模和交易量还受其营业网点布局和市场开发情况的影响。若大地期货未来不能有效扩张营业网点或有效使用互联网销售手段,将面临经纪业务竞争压力进一步增大的风险。

(2)金融期货业务竞争力较弱的风险

大地期货作为传统的具有现货背景的期货公司,以橡胶、棉花、化工、农产品、贵金属等商品期货为发展重点,在金融期货相关业务的开展方面,大地期货资本实力、研发水平、客户资源、人才储备上不具备优势。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大地期货不能有效提升在金融期货业务方面的竞争力,将面临金融期货业务收入持续落后于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3)利息净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利息净收入是我国期货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包括客户保证金存款和自有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2014年和2015年,大地期货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6,415.13万元和5,531.31万元。利率水平的变化将影响大地期货的利息净收入水平,进而影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如果利率水平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客户保证金和自有资金规模发生大幅下滑,可能导致大地期货出现业绩波动的风险。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客户保证金规模持续上升、市场关注度提高,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期货公司需要向客户支付利息,大地期货的利息净收入水平将受到较大影响。

(4)交易所返还(减收)手续费不确定的风险

各个期货交易所通过采取不定期的手续费返还或减收的方式,以推动行业发展、支持期货公司IT建设和业务创新等方面发展,期货公司每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减收)金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相关交易所未就手续费返还(减收)的标准颁布明确规则,若未来交易所的手续费返还(减收)金额降低或暂停返还(减收),将对大地期货的收入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出现盈利水平波动的风险。

3、中韩人寿

(1)不能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要求的风险

中韩人寿须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维持与业务相当的最低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资本、准备金水平、产品利润率、投资回报、承保及保单获取成本、客户和股东分红,以及业务增长等。如中韩人寿无法满足中国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则可能需要筹集额外资本以支持中韩人寿的业务和经营。如中韩人寿不能及时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额外资本,以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可能会对中韩人寿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从而对中韩人寿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持续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中韩人寿持续出现亏损,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5月净亏损分别为-7,355.62万元、-9,273.49万元及-5,274.42万元,主要是由于中韩人寿成立仅3年,尚未到达人寿保险公司的盈利期,前期保单利润尚未释放。中韩人寿目前经营情况符合保险行业的一般发展规律,并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继续亏损。

(3)中韩人寿面临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

中韩人寿须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中国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多方面的监管,包括保险产品的条款及保险费率、最低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如果中韩人寿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受到罚款、限制业务扩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从而对中韩人寿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一些新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和适用性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而且,适用于中韩人寿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会发生变动。这些不确定性和变动可能会增加中韩人寿的业务成本,或限制中韩人寿的业务发展,从而可能对中韩人寿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中韩人寿面临的保险风险

中韩人寿面临的主要保险风险是实际赔付金额和保护利益给付超过已计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价值,其受索赔率、索赔的严重程度、实际赔付金额及长期的索赔进展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数量与预期不同的可能性(发生性风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成本与预期不同的可能性(严重性风险)以及投保人的责任金额在合同期结束时出现变动的可能性(发展性风险)都可能对中韩人寿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五、业绩承诺不能实现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国贸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已与利润承诺方国贸集团对业绩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市场波动、公司经营以及业务整合等风险导致浙金信托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时,则存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的风险。

六、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前,国贸集团持有本公司44.23%的股份,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国贸集团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上升,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若权利行使不当则可能对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国贸集团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本公司亦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资本市场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将会发生显著变化,进而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除此之外,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和投资者预期等各方面因素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本次重组的实施完成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金融控股平台上市的风险

(一)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东方的资产规模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作为上市金融控股平台,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将增加信托、期货、保险等金融类业务,上市公司将实现对新增金融板块和原有业务等资源的整合,形成在金融与贸易领域内的领先优势,通过构建“金融+商贸”全方位的控股集团,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本次重组完成后,浙江东方若不能对下属金融企业之间的业务进行统一有效的整合,资产之间无法有效发挥协同效应,则可能会阻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或错失发展机遇,从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为避免上述风险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从整体出发,制定和实施与公司发展阶段向匹配的金融业务发展战略,并对下属金融子公司在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业务营运、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业务发展转型升级,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有效整合。

(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东方作为金融上市控股平台,将新涉足信托、期货和保险等金融类业务,上述金融行业受宏观经济发展、汇率波动影响、货币政策及资本市场行情等诸多因素影响较大。若整体经济环境表现低迷,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则会对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及股价表现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为避免上述风险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积极建设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密切关注宏观环境波动对公司业绩带来的影响,实时调整发展策略,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风险管理不及预期的风险

浙江东方一直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制定并实施了完善的覆盖原有包括类金融业务在内的各种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会新增信托、期货及保险等金融业务。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会持续改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覆盖新业务的整体性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各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双层式多维度风险管理模式,对各产品、业务、客群的核心风险落实积极有效的定性与定量的风险辨识、评量、监控和管理,建立全面整合性风险管理主轴,构建公司整体性风险治理框架,确保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处于可持续性最佳均衡。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平台为新构建而成,仍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管理流程中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因素对于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的不良影响。

为避免上述风险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加强风险控制,持续严格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从而达到对各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及事后治理。

(四)公开市场竞争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浙金信托、大地期货和中韩人寿相关股权将注入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届时披露范围涉及相关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发展战略等经营资料。由于浙金信托、大地期货和中韩人寿在本次交易前并非上市公司也非上市公司的被投资企业,因此,以前其企业经营信息无需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披露。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包含在本公司的经营情况里公开披露,并将会被市场上的竞争对手获悉,导致竞争对手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

为减少上述风险对公司带来的影响,浙江东方将更好地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和条件,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形象,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品质、产品质量,从各个方面增强未来金融控股平台的市场竞争力。

九、其他风险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经济转型及金融市场化改革为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发展机遇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核心,不仅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各类微观市场主体主动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产业结构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升级,均对金融服务提出更多、更新、更专业的多层次市场需求,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机遇。

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部门在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快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调控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做出了重大部署,全行业的服务创新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在上述转型红利和制度红利下,信托、期货、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参与主体,将获得历史性发展机遇,进入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差异化发展阶段,通过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中实现自身价值。

2、全面深化国企改革为优质国有资产整合带来新的契机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本轮国企改革的序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成为本轮国资国企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市的国企改革意见纷纷出台,针对优化国资布局结构、提升国企竞争力活力、完善国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方面均提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

以国企改革为契机,各地围绕上市公司等资本运作平台的国有资产具体整合案例也纷纷推出,如上海绿地整合金丰投资、申银万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百事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安信证券注入中纺投资、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等。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将有力推动国有企业之间的整合,通过布局结构调整和体制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实现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

3、浙江省打造金融万亿级产业,整合各类金融资源

2015年浙江省实现金融业增加值3,049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1%,金融产业规模日趋扩展,金融机构体系日趋多元,区域发展特色日趋明显,金融业增加值、社会融资规模、存贷款规模和质量效益等主要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根据“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将“大力推进产业创新,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金融成为万亿产业”。

同时,《浙江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也指出,“浙江省地方金融机构规模实力还存在较大差距,与浙江金融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新型金融业态统筹推进仍有待加强”等主要问题。“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整合各类金融资源要素,打造资本集聚转化大平台”。

4、上市公司主业面临转型升级

上市公司的主业为商贸流通行业,其发展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具有较高的关联度,进出口贸易受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尤其明显。近年来,全球经济复苏的步伐低于预期,经济复苏的基础还很薄弱。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一方面要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实施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措施,积极应对经营环境的变化和行业竞争;另一方面要结合国资国企改革等背景因素,在战略层面、体制机制层面进行重大探索和创新,谋求新的经营业务及利润增长点,并希望通过业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发挥商贸与金融的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促进和推动传统商贸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落实国资改革精神

本次交易为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和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精神,根据浙江省国资委的有关指示,按照国贸集团内部发展战略,以浙江东方作为上市平台,将国贸集团主要金融业务注入浙江东方,以实现国贸集团核心金融资产的整体上市。交易完成后,浙江东方将构建为以金融为主业、金融与贸易产融结合的综合性控股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将“立足浙江、辐射全国”,充分利用浙江省强大的实体经济和互联网经济基础,通过信托、期货、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服务实体、产融结合,推动全省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重组后,浙江东方将构建“金控+贸易”综合性控股集团。通过优质金融资产的注入,浙江东方在原有贸易业务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有效拓宽了盈利来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另一方面,通过本次重组,促进金融及商贸的协同发展。同时,资本市场的融资,为公司今后的主营业务提供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3、引进战投,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转型升级

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将积极借助战略投资者外部资源与现有产业有效嫁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和盈利组合。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本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本公司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浙江省国资委批准;

9、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同意国贸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10、浙金信托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取得浙江银监局批复;中韩人寿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取得中国保监会原则性批复。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对于大地期货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复;

3、浙江银监局对于浙金信托增资事宜的批复;

4、中国保监会对于中韩人寿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的批复。

(三)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

本次重组能否获得以上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审批风险。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浙江东方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国贸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浙金信托56%股份、大地期货87%股权及中韩人寿50%股权;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中大投资购买其持有的大地期货13%股权。

同时,浙江东方拟向浙盐控股、国贸集团、华安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博时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华融融斌等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0,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及合同主要内容

1、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浙江东方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0月9日)收盘价为19.86元/股。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均高于浙江东方股票停牌时的价格。为了此次交易的达成,为了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选取与停牌股价最为接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原定为17.15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90%。根据2016年6月3日浙江东方实施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2元(含税),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根据除息结果调整为17.04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购买资产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值计算,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为162,621.52万元,根据本次重组的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95,435,163股。本次上市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分别发行股份数量为: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国贸集团承诺,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时,国贸集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浙江东方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大投资承诺,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此外,国贸集团还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从标的资产交割完毕起计算)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各方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各方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国贸集团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发行结束后,股份认购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5、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设计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相关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为:

(1)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浙江东方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相比于浙江东方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0月9日)收盘点数(即3183.15点)跌幅超过10%;

2)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相比于浙江东方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0月9日)收盘点数(即6006.37点)跌幅超过10%。

(2)调整机制

当价格调整触发条件出现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①本次价格调整方案的触发条件满足;②浙江东方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价格调整幅度为浙江东方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较浙江东方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0月9日)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若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同时满足调价条件,则以上述计算后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累计下跌百分比较低者作为调价幅度。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过渡期安排

标的公司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之间。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收益(原归属于交易对方享有的部分)归上市公司享有;如标的公司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由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中出让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一次性全额补足。

截至标的资产交割日若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少于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对应的净资产,则净资产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中出让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一次性全额补足。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前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系标的公司评估值的一部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上市公司享有。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

8、浙金信托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1)补偿期内业绩承诺

国贸集团对浙金信托业绩承诺的补偿期为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暨2016年、2017年、2018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前述补偿期限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相应调整。国贸集团承诺浙金信托2016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263万元;2017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705万元;2018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539万元。

若浙金信托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各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上述当年净利润承诺数的,则国贸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上述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时,上述净利润指标还应扣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数,具体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对盈利预测的影响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对盈利预测的影响数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际用于增资浙金信托的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浙金信托的所得税税率)×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5。

其中,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实际经营中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

(2)补偿金额/股份数额的计算及补偿方式

若浙金信托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净利润承诺数,则国贸集团应优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国贸集团补偿期内当年应补偿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浙金信托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浙金信托56%股份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如果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国贸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出现国贸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足补偿的情况,国贸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需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浙金信托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浙金信托56%股份交易价格-已补偿的股份总金额(其中:已补偿的股份总金额=当年已补偿股份数×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国贸集团当年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国贸集团以股份方式补偿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在其当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国贸集团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2018年度业绩补偿,应在2018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召开股份回购注销事宜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如该等股份的回购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如有)的,国贸集团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不含《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人国贸集团),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补偿义务人国贸集团持股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若国贸集团须承担净利润承诺现金补偿责任的,国贸集团的现金补偿款应在上市公司当年年度报告公告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国贸集团在补偿期间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或现金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现金或股份不冲回。

(3)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

在补偿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对浙金信托进行减值测试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国贸集团对浙金信托减值补偿的承诺:

若补偿期届满时浙金信托56%股份减值额>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国贸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期届满时标的资产减值额(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中浙金信托56%股份的交易价格减去补偿期届满时浙金信托56%股份的评估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国贸集团应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国贸集团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已补偿现金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如果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国贸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国贸集团减值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若国贸集团进行减值股份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未予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国贸集团另行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浙金信托减值现金补偿的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金额=(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减值股份补偿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上述公式中,“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为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所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

若国贸集团根据本协议约定须就标的资产减值承担现金补偿责任的,国贸集团应在相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款。

在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3.1款规定计算“当期补偿金额”时,应扣除国贸集团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规定就浙金信托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和/或净资产发生减少而向上市公司现金补偿的金额。

国贸集团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金额以浙金信托56%股份的交易价格为限。

9、大地期货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1)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对大地期货的减值测试补偿期为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暨2016年、2017年、2018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前述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期限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相应调整。

在补偿期各期末,上市公司应对大地期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对标的资产减值补偿的承诺:

若补偿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国贸集团/中大投资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中大地期货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减去补偿期各期末大地期货100%股权的评估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国贸集团/中大投资应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国贸集团/中大投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已补偿现金数额

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国贸集团或中大投资所持大地期货股权比例×(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如果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在补偿期间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或现金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现金或股份不冲回。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当年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以股份方式补偿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在其当年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召开股份回购注销事宜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如该等股份的回购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如有)的,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不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人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补偿义务人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持股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同意,若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进行减值股份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未予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另行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对大地期货100%股权减值现金补偿的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金额=(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减值股份补偿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上述公式中,“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为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第3.4款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同意并确认,若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须就标的资产减值承担现金补偿责任的,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应在相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款。

(2)补偿上限

在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第3.4款规定计算“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时,应扣除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规定就大地期货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和/或净资产发生减少而向上市公司现金补偿的金额。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金额以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限。

10、中韩人寿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1)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

2016年8月11日,上市公司与国贸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国贸集团对中韩人寿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做出了减值测试补偿承诺。

2016年11月16日,结合中韩人寿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情况,上市公司与国贸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根据该协议,相关补偿安排如下:

根据万邦出具的万邦评报[2016]115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韩人寿有效业务价值为2,365.65万元,一年新业务价值为3,202.98万元,中韩人寿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7,817.00万元(取整到万元)。

国贸集团对中韩人寿有效业务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以及中韩人寿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具体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约定如下:

国贸集团对中韩人寿有效业务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以及中韩人寿股东全部权益的减值测试补偿期为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暨2016年、2017年、2018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前述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期限相应顺延并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相应调整。

在补偿期各期末,应对中韩人寿进行减值测试,并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国贸集团对中韩人寿减值补偿的承诺:

若补偿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国贸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补偿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减值额”)为中韩人寿当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减值额、当期有效业务价值减值额与当期一年新业务价值减值额三者中孰高者×国贸集团所持中韩人寿股权比例(50%),其中:

当期有效业务价值减值额=中韩人寿本次评估结果中的有效业务价值-中韩人寿截至当期期末有效业务价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数,当期有效业务价值减值额不小于0;

当期一年新业务价值减值额=中韩人寿本次评估结果中的一年新业务价值-中韩人寿截至当期期末一年新业务价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数,当期一年新业务价值减值额不小于0;

中韩人寿当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减值额=中韩人寿本次评估结果中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中韩人寿截至当期期末以内含价值调整法重新评估的中韩人寿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数,当期整体减值额不小于0。

国贸集团应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国贸集团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国贸集团已补偿现金数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如果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国贸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国贸集团在补偿期间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或现金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现金或股份不冲回。

国贸集团当年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国贸集团以股份方式补偿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在其当年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国贸集团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召开股份回购注销事宜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如该等股份的回购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如有)的,国贸集团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不含补偿义务人国贸集团),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补偿义务人持股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若国贸集团进行减值股份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未予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国贸集团另行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国贸集团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的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金额=(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减值股份补偿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上述公式中,“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为按《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第1.4款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

若国贸集团根据本协议约定须就标的资产减值承担现金补偿责任的,国贸集团应在相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款。

国贸集团同时承诺中韩人寿将于2021年产生盈利,即中韩人寿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利润为正,若2021年未能产生盈利,则国贸集团对差额部分按照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直至中韩人寿盈利为止。

在根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第1.4款规定计算“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时,应扣除国贸集团根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规定就中韩人寿50%股权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和/或净资产发生减少而向上市公司现金补偿的金额。

国贸集团按照《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金额以中韩人寿5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限。”

(2)补充后的承诺安排更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中,采用对有效业务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和公司整体估值做减值测试的承诺,而非选取有效业务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对应的保单预测税后净利润做为承诺指标,其合理性在于:

A. 由于财务指标一般只反映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而不能反映寿险业务长期性的特征。财务指标的短期性容易导致公司管理层的短期行为,从而出现管理层行为偏离股东利益的问题。例如,寿险业保单有先亏后赚的特性,新业务做的越好,会导致当年亏损越大,但带来的后续盈利越多,此称为“新业务压力”。若管理层片面追求保单利润,那么停止新业务或者缓慢开展新业务,则更有利于利润的实现,但该等行为将使得公司的新业务价值会大大降低,不利于长期发展,与保证中小股东利益的精神相违背。

B. 有效保单和一年新业务保单的未来利润,在未来年度其费用及投资收益较难与公司当时的其他保单的费用和投资收益进行切分。相较而言,保险公司 “内含价值”、“ 有效业务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三个数据是保险公司每年报送保监会的监管数据,也是投资人判断保险公司价值的最关键指标,以这三个数据作为未来减值测试的依据,可以增加业绩承诺的客观性及约束性。

C. 此外,国贸集团承诺中韩人寿在2021年之前实现扭亏为盈,确保中韩人寿的未来业务发展符合寿险行业发展趋势,承诺了过渡期间亏损予以补偿,该等承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次交易中,补充后的补偿承诺安排,即采用对有效业务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和公司整体估值做减值测试的承诺,而非选取有效业务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对应的保单预测税后净利润做为承诺指标,更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配套融资的具体方案和交易合同

1、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锁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浙江东方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原定为17.15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90%。根据2016年6月3日浙江东方实施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2元(含税),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根据除息结果调整为17.04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70,422,534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上市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分别发行股份数量为: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配套融资中,上市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所有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股份认购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5、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具体用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之前,浙江东方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商贸流通、生产制造、房地产开发和类金融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获得信托、期货、保险三家金融标的的资产注入。

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涵盖包括信托、期货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金融行业。考虑到金融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重组将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后续发展空间,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提供保证。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2016年1-5月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一年一期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国贸集团为浙江东方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是浙江东方的实际控制人,浙江东方与国贸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存在部分关联交易。浙江东方制定了规范的关联交易规章制度,并已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其中国贸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已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的审计和评估,作价客观、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需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在审批程序上确保了本次关联交易的客观、公允。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贸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消除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浙金信托、大地期货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浙江东方在重组前与上述标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消除。

2、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浙金信托、大地期货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导致浙江东方关联方范围扩大;同时,本次交易前上述标的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关联方在正常开展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关联交易,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构成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未来该等新增关联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东方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在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东方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在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有所上升,但整体占比仍然保持较低水平,不会构成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重大依赖。

3、规范关联交易措施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浙江东方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贸集团出具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并规范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浙江东方发生关联交易。若发生不可避免且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浙江东方将根据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文件,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章程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事宜;确保从根本上杜绝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江东方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标的资产作价、审批程序等方面可以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的客观、公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国贸集团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和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决策机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2008年,原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设立为国贸集团。因合并前三大集团控股的成员企业多为专业化的外贸企业,由此形成了与浙江东方在纺织品方面的局部同业竞争:其中,省纺公司以纺织品出口为主营业务,与浙江东方存在直接同业竞争;浙江东方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与浙江东方存在明显差异,但在主营业务之外存在一定比例的纺织品出口,与浙江东方存在局部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前国贸集团出具的关于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

为贯彻监管部门解决同业竞争的政策要求,针对上述同业竞争情况,2012年3月,国贸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解决与浙江东方同业竞争的函》,承诺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案:

(1)针对存在直接同业竞争的企业(省纺公司),由于该公司目前经营模式、资产状况、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能力等均不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和整合的标准,不能有效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注入上市公司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国贸集团承诺从2012年起将省纺公司股权托管给浙江东方,由浙江东方对该公司享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权,国贸集团保留股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浙江东方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实施管控,确保该公司经营与浙江东方不产生冲突和损害。本次托管期限五年,托管期间国贸集团不单方撤销托管,国贸集团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向浙江东方支付托管费用。当该公司资产状况、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能力达到上市公司的收购标准时,浙江东方享有购买或整合重组该公司的股权、资产的优先选择权,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浙江东方。

(2)对除省纺公司以外含有部分纺织品类出口业务的其他12家企业,国贸集团承诺逐步减少该等企业的纺织品出口业务所占比重,且自2012年起,这12家企业的年度纺织品类出口总额不高于2011年度该类的总额,并在五年内将这些公司纺织品类出口总额降至国贸集团营业总收入的8%以内。同时,针对主营业务不明确,核心竞争力弱,毛利率低,与浙江东方存在部分同业竞争的个别企业,国贸集团将尽快确定公司主业,提升其经营实力并逐步剥离纺织品类出口业务。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提升公司经营质量并仍有同业竞争现象,国贸集团将在符合员工意愿、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逐步退出企业股权。

(3)国贸集团禁止除浙江东方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新设或投资纺织品类出口的企业,并促使其他下属公司着重培养纺织品类出口以外的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

(4)国贸集团在对与浙江东方有同业竞争的下属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时,赋予浙江东方优先选择和购买权。如浙江东方提出收购,国贸集团无条件同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东方股份。

(5)浙江东方将在每年的年报中披露对有关措施的监督、评估及落实情况,以确保该制度执行的公开性、透明性,维护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012年7月,国贸集团与浙江东方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将其持有的省纺公司57.6296%股权托管给浙江东方,由浙江东方对该公司享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权,国贸集团保留股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浙江东方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实施管控,确保该公司经营与浙江东方不产生冲突和损害。托管期限从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期五年,国贸集团每年按省纺公司经审计后归属于国贸集团的当年净利润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向浙江东方支付了托管费用。

3、国贸集团关于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增加信托、期货和保险等金融业务,未来将构建“金控+贸易”综合性控股集团,本次重组完成后,2016年5月末/1-5月,纺织品进出口业务占上市公司的总资产4.41%、净资产1.67%、收入18.47%、利润5.83%,占比不高。因此,本次重组有助于消除国贸集团与上市公司在纺织品进出口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

针对与浙江东方存在直接同业竞争的省纺公司,上市公司在托管期内对其进行了有效托管。但是,根据省纺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2016年1-6月,省纺公司仍为亏损且股权不满足清晰稳定的要求。因此,省纺公司目前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针对与其他12家与上市公司存在局部同业竞争的企业,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与浙江东方存在明显差异,仅由部分业务员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开展一些纺织品进出口业务。上述业务员自发开展的纺织品进出口业务遵循充分完全竞争市场原则,国贸集团对其上述行为控制力较小,与上市公司之间仅构成局部同业竞争。由于上述公司盈利能力较弱且股权不满足清晰稳定的要求,亦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国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次重组后未来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国贸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会新增与浙江东方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来开展的业务被认定与浙江东方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产生盈利或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下,本公司将上述公司优先注入浙江东方。(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所获相关收益将无条件地归浙江东方享有;同时,若造成浙江东方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无条件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7日,为进一步解决与浙江东方在纺织品进出口贸易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国贸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国贸集团、浙江东方目前存在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的业务,在本次重组完成后5年内,国贸集团将通过筹划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收购以及资产出售等交易方式逐步消除国贸集团与浙江东方的同业竞争。若在承诺期限内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国贸集团承诺将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的业务在上述承诺期限内累计产生的属于国贸集团的收益归浙江东方所有。

(2)在此过渡期间,继续将省纺公司股权托管给浙江东方,由浙江东方对该公司享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权,国贸集团保留股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浙江东方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实施管控,确保该公司经营与浙江东方不产生冲突和损害。”

4、杭州济海的同业竞争问题及解决措施

(1)杭州济海现有业务发展情况,除期现货结合业务之外,是否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究成后的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及解决措施

目前,大地期货控股子公司浙江济海为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的主要平台。在浙江济海成立之前,由于行业监管部门未准予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国贸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资产经营公司”)于2011年4月设立了杭州济海开展该项业务,作为国贸集团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的主要平台。国贸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贸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杭州济海70%的股权。

2013年4月,大地期货获准设立了风险管理子公司浙江济海。为避免与杭州济海的同业竞争,根据国贸集团的统一部署,浙江济海与杭州济海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托管协议》,杭州济海授权浙江济海对其日常经营及清理债权债务、处置资产(包括不动产、股权等)进行管理,确保杭州济海与浙江济海不产生冲突和损害。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杭州济海的各项业务构成收入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4年、2015年数据经审计;2016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杭州济海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中,除期现货结合业务中的现货销售收入外,其他收入尚有基金管理费收入和咨询费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是杭州济海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产品收取的管理费用。咨询收入即杭州济海为他方提供咨询服务,如提供投资策略、投资报告等,从而收取的费用。

在期现货结合业务方面,杭州济海与大地期货子公司浙江济海存在同业竞争。自2014年开始,浙江济海就已经成为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的主要平台。但因甲醇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甲醇品种需事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浙江济海直至2016年5月31日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故甲醇相关业务一直在杭州济海平台进行。杭州济海2016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中,甲醇品种的销售收入为9,838.04万元。剔除甲醇品种后,杭州济海在期现货结合业务方面的业务规模已经出现明显下降(2015年较2014年下降85.96%)。总体而言,杭州济海虽仍有部分期现货结合业务,但规模在不断减小。浙江济海作为中国期货业协会监管下的期货公司风险服务子公司,主要与实体经济开展合作,已成为期现货相结合业务的主要平台。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杭州济海已逐步停止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预计2016年底前对期现货结合业务完成清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杭州济海与浙江东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业务重叠。2014年5月,杭州济海在转型过程中,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申请并获得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开展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杭州济海目前持有编号为P1002313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方产融目前持有编号为P1006237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上市公司下属联营企业国贸东方资本目前持有编号为P1002034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杭州济海、东方产融及国贸东方资本虽然均为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但其各自投资决策行为互相独立,不存在国贸集团利用杭州济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杭州济海不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

针对杭州济海现有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国贸集团拟将全资子公司国贸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杭州济海的股权进行挂牌转让,以解决杭州济海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同时国贸集团承诺,除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公司外,国贸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参与受让杭州济海国有股权,自2016年9月30日起12个月内若无受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所受让杭州济海国有股权,国贸集团将立即注销杭州济海。

(2)浙江济海与杭州济海的吸收合并工作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相关主体是否有解散或注销计划

由于杭州济海成立较早,业务开展已经有一定的积累。在浙江济海成立之后,为保持业务的顺利移交,杭州济海逐步转移期现货结合业务,业务转移过程需一定时间。此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2013年3月5日,杭州济海时任法定代表人李天林取得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随后杭州济海向杭州市上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杭州市上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及现场检查通过后,2013年4月26日,杭州济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始甲醇等品种的期现货结合业务。在浙江济海于2016年5月31日取得杭州市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前,甲醇品种业务仍在杭州济海开展。因此,杭州济海一直持续发展至今,未予注销。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为解决杭州济海与重组后上市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国贸集团及杭州济海开展的相关工作进展如下:

1、2016年10月31日,杭州济海内部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国贸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杭州济海的国有股权进行挂牌转让,所有自然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6年11月2日,国贸集团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根据2016年9月30的审计评估结果,将全资子公司国贸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杭州济海的70%股权进行挂牌转让。

(3)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进一步关于避免杭州济海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浙江东方的控股股东国贸集团针对避免杭州济海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出具以下承诺,除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公司外,国贸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参与受让杭州济海国有股权,自2016年9月30日起12个月内若无受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所受让杭州济海国有股权,国贸集团将立即注销杭州济海。

(五)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六)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2016年1-5月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一年一期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指标如下:

上市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其他方面的影响

1、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的结果及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内的相关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2、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尚无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进行整体调整的计划。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本着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的原则,可能会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安排增加或调整与标的资产业务相匹配的高级管理人员。

3、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其中国贸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注:浙江东方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2015年审计报告;标的资产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取自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国贸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浙江省国资委,故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1月29日

(上接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