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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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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6-128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好置业”)于2016年1月16日在《201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披露了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产研究所”)起诉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67),并于2016年7月13日披露了该案上诉的相关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71)。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2016)京民终2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起诉本公司及名流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为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1月16日、6月25日、7月1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上述合同纠纷案及诉讼进展情况。主要情况如下:

2015年1月,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起诉本公司和控股股东名流投资,要求法院确认2000年8月24日北京市天水房地产开发公司(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与北京未来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流投资)签订的《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解除该《合作合同》第六条中部分约定条款;判令美好置业、名流投资依《合作合同》约定的合作土地范围内按现时市场价值对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进行货币补偿人民币1.48392亿元。

2016年6月21日,北京第二中院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1、北京市天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与北京未来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流投资签订的《合作合同》有效;2、解除《合作合同》第六条“北京未来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流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合作土地范围内向北京市天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还建单独立项、独立产权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约定;3、名流投资和美好置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水产公司补偿经济损失1,831.85万元;4、驳回水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7月7日,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以及本公司、名流投资分别依法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及二审判决情况

2016年10月18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2016)京民终28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仍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控股股东名流投资已在2002年资产置换时承诺北京名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披露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报告书》)。 2016年6月28日,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名流投资再次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判决书生效后,名流投资将按照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补偿水产公司经济损失1,831.85万元,承担该判决书确定的应由名流投资和美好置业承担的全部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损失。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最终结案,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日